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惠州市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惠州市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残疾证∙【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1
【字 号】惠府[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惠州市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惠府〔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及2009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桂林景点  一、指导思想
  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是我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促进旅游消费,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惠州旅游“3510”工程的实施,进一步确立惠州旅游在珠三角乃至粤港澳地区的重要地位,加快创建旅游强市的有效途径;是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建设“惠民之州”的迫切需要。要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加旅游休闲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培育旅游休闲意识,加快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消费习惯。
  二、参与主体
  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有暂住证或具有劳动居住证的暂住 人员以及在惠企业工作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的前提下,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个人意愿,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每年分批次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休假;落实无会旬制度,每季度安排一个无会旬或每月安排一个无会周,为带薪休假创造必要条件;鼓励和引导居民在“五一”、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集中安排休假,形成较长假期的旅游黄金周。
  (二)推动建设、整合和包装一批旅游休闲服务社区、旅游休闲小城镇、环城市旅游度假带、城市中央休闲区,营造良好的旅游休闲环境。
  1.完善“东江游”项目,将游船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主要开发低票价观光船项目;
  2.由政府补贴,宣传、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和排练一出具有浓厚地方特的大型歌舞节目,定期演出,丰富游客的娱乐生活,吸引本地市民和外来游客;
  3.完善水东街、丰湖书院、高榜山、红花湖景区以及“两江四岸”等景观,建设和开发好以生态农业观光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农家乐项目,为市民在节假日或双休日提供更多的旅游休闲场所。
  (三)创建休闲旅游示范旅行社、示范景区、示范酒店、示范餐厅、示范商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评定后授牌。按照“3510”工程的要求,着力打造10条旅游休闲精品线路,构建丰富多样的旅游休闲产品体系;促进旅游企业互动发展,制定更优惠、更合理的休闲旅游线路;推动旅游休闲示范单位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教育、老龄委等部门合作,大力开展奖励旅游、福利旅游、银发旅游、修学旅游、大众休闲度假旅游
等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根据不同的情况,开发和整合旅游休闲线路,在价格上给予特别的优惠,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城市休闲公园、科普教育基地、红旅游景点等实行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社会开放。
  (四)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交通、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单位出台更多的优惠措施,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1.开通城市中心与景点之间的旅游公交线路,增设跨县、区景点与景点之间的旅游专线;
与领导沟通的技巧  2.凡我市户籍居民、有暂住证或与本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入住酒店和进入景区(除规定免费外)可以享受20%~50%的优惠(节假日除外);景区对60岁以上长者实行免费;
  3.惠州主要景区(点)建立奖励基金,志愿服务者根据服务时数到指定景区兑换门票。
  (五)学校可在寒暑假和黄金周等法定假日期间组织师生开展修学旅游活动。将修学旅游
纳入学生综合实践课程。由教育与旅游、共青团、林业、海洋渔业、经贸、农业等部门合作,共建海洋、森林生态、农耕操作体验以及工业、环保、科普、红等景点或基地,由学校每学期安排学生3~5天的修学旅游纳入综合实践课程,计入学分。
  (六)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在惠企业组织职工在市内旅游,享受所有优惠政策;以TCL等重点大型企业为试点,在全市率先开展奖励旅游、福利旅游活动。
  (七)大力开展“万人游惠州”等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旅游市场的发展。开展“惠州一日游”活动,由示范旅行社或城市游客中心统一协调,设立专门旅游巴士站,统一发车;利用妇女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等节假日,举办“万人游惠州”系列活动,活动期间市内部分景区门票对旅游团队实行减免;由旅游、共青团、邮政等有关部门合作印发“八景十名胜”纪念明信片或首日封,由共青团市委发动全市共青团员向外市亲朋好友邮寄。
  (八)加大对重点旅游休闲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
  1.政府对旅游企业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或其它优惠信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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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森林公园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6〕6号)的规定划出5%的林地进行综合开发;
  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通过招标的形式委托示范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扶持旅行社的发展,以市委办、市府办、纪检、财政等单位为试点,在全市率先试行公务活动委托代办。
  (九)加强对外宣传与合作,吸引更多的游客到惠州旅游。鼓励我市旅游企业与省内外知名企业合作。
  1.积极融入“珠三角城际旅游大联动”,推出我市的旅游精品线路,让周边游客以实惠的价格游览我市具有代表性的景点,实现拉动内需的目的;
  2.参加省旅游局统一协调的在中央电视台进行6个半月的形象宣传;组织旅游企业赴珠三角其他地区、港澳台地区、周边省份及东南亚地区宣传推介;耳聪目明打一个生肖
硬卧  3.做好“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为契机,优化交通、安全和通关环境,推动我市与其它
地市旅游服务便利化对接,实现珠三角旅游一体化。
  (十)积极探索推行“国民旅游休闲卡”,持卡人员凭卡参加旅游休闲活动可以获得相应的便利服务和价格优惠。
  (十一)制订奖励政策,设立旅游奖励基金,激励旅游企业。对积极参与组织地接游客的景区和旅行社按一定标准实行奖励:旅行社每年地接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达到 2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景区(点)每年地接游客超过10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达到20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评上5A级的景区、白金五星级的酒店奖励200万元,评上5星级的旅行社奖励50万元。
  (十二)把开发乡村旅游、农家乐项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鼓励开发林业生态村、农民画村、花卉种植村、民族特村、客家民居古围村、渔家乐、旅游商品村,对形成一定规模和旅游接待能力的给予5万元奖励;争取省旅游局人才培训经费支持,免费培训2万人次农村45岁以下从事旅游业的劳动力,力争使全市农村就地转移从事旅游业的劳动力人数达到8万人。
  (十三)将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建设规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督导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实施。
  (二)各单位应对外公布休假安排信息,在弹性安排休假时间的同时,要合理统筹安排好工作与休假,确保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三)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开发适合居民旅游休闲的产品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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