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整合
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整合
王伟伟*
摘要:《民法典》修改了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仍有待明确。实际上,原《合同法》规定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规则即已因监管政策的改变失去意义。在司法实践中,
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是主流裁判观点。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以金融借款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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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为明文规定。从学理而言,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亦应具有独立性。在监管
取消后,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的实质是暴利行为的规制模式。自域外立法、司法实践而言,美、
德、法等国采取主观显失公平规则和客观显失公平规则并存的模式。《民法典》也存在主观显失公
平条款和支撐客观显失公平的公序良俗条款,应是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的规则基础。参照民间借
贷的利率上限应属于客观显失公平的底线规则。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公序良俗显失公平
―、问题的提出
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对于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金融借款利率的监管政策发生改变,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存在调整和确定的必要。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 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第6条、原《合同法》(1999)第204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 取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民间借贷利率 上限追随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四倍上限确定。后 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件(银发[2003] 251 号、银发[2013] 180号),取消对金融借款合同 利率的上、下限监管。《合同法》第2〇4条失去 实际意义,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出现“漏 洞”。这也导致民间借贷利率规则面临调整的必要。
张靓颖新恋情曝光>旅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〇15)(下称《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第26条,确定了民间借贷24%至 36%的利率上限规则,实现了民间借贷利率规则 的独立性。而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则不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也区分金融借款合同与 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则。
在民法典编纂中,立法者将原《合同法》第 204条删除,且并未明确提及金融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借款的利 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合同成 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民间借贷
王伟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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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且该司法解释再度明确对 金融借款不适用。
那么,应如何理解《民法典》的规定?如何 确定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上限?金融借款利率上 限的法律理由何在?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是 否适合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这些问题 的探讨,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裁判观点分析
(一)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裁判观点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前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人民 法院和各地方人民法院(参见《表1》)使用较 多的裁判理甜1〕是,因人民银行的上限监管政策取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利率“不设上限”。司法裁判的思路
是,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金 融借款合同的利率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司法裁判一方面以利率不设上限的政策为论证理由,另一方面将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作 为上限标准。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后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人民银 行取消上限监管的裁判理由不再流行,相关表述 很少出现在裁判文书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成为司法裁判参照援引的对象。主流裁判观点 (参见《表2》)认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 高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即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和其他类似费用总计不得超过24%,超 过部分不予保护。
表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前
商业银行倍托公N、其他金融机构
最高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3丨号、(2013)民二终字第57号、(2014)民申字
第57号、(2014)民申字第141号、(2015)民申字第860号
(2013)民二终字第124号
豌豆角地方高院(2014)赣民二终字第75号、(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63号、(2015)
皖民二终字第00427号
(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103号
中级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60号、(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
2451 号
表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
商业银行位托公K他金融机构
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3537号、(2015)民申字第3538号、(2015)民申字
第3539号
(2015)民申字第1428号
地方高院(2015)桂民二初字第10号、(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03号、(2016)
沪民终283号、(2016)沪民终337号、(2016)沪民终338号
(2016)湘民初5号(红岭创投)
中级法院(2016)粤 03 民终 16041 号(2016)沪01 民终 11054 号
〔1〕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数据库中检索了 2012 -2016年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的最高法院、地方高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利率上限的裁判文书,并将与本文主题有关的判决、裁定选出,表2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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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后
在后续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司法裁判(见《表 3》)中,主流裁判观点仍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24%的上限。但是,也有些许变化。(2〇18)最高法民再54号公报案例以该案中委托贷款更接近于民间借贷而非金融借款,作为参照24%利率上限的理由,体现出金融借款利率规则区别于 民间借贷的裁判思路。
表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前后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2019)最高法民终776号、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54号、(2019)最高法民终761号(2019)最高法民终1448号、
(2019)最高法民终1505号地方中院(2019)浙 03 民终 4558 号、(2020)鄂 01 民终 11706 号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法 院及地方高院涉及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相关裁判文 书尚少。从检索来看,基层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似仍以参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 率上限为主流裁判观点,未有明显改变。
(二)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裁判观点的分析
1.裁判理由的变化与裁判观点的延续
司法裁判机关对金融借款合同利率裁判理由 的表述,受到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影 响。在司法解释公布前,裁判机关倾向于依据人 民银行关于取消商业贷款利率上限的规范性文件,以利率自由作为裁判理由。在《民间借贷司法解 释》出台后,司法裁判转而援引该司法解释,以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高于司法解释的上限为 主流裁判观点。
虽然有取消利率监管和利率自由的表述,但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金融借款合同 利率上限的司法裁判即掌握在不高于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援
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规则,是之前金融借款合同裁判观点的延续。
2.司法裁判观点与司法解释不一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显眼的即利率条款,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会议纪要》进一步提出“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 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在司 法实践普遍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上限 的情况下,《会议纪要》的规定有对《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第1条确认或强调的意味。《新民间 借贷司法解释》修改了民间借贷的上限规则,仍 坚持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裁判观点与《民间借贷司法 解释》《会议纪要》《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 定存在不一致。上述三个司法规范性文件关于区 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的规定,并未在司法裁判 中得到适用。
(三)金融借款合同利率裁判规则的合理性
1.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的法律理由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当时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等存在的金融和社会 稳定风险,引发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关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不再发布基准利率,而shi-bor短期内
上无法发挥基准利率的功能』3〕民间 借贷利率与金融借款合同利率脱钩具有一定的现 实性c/4]而按照当时的基准利率水平,我国民间 借贷利率上限折算成年利率后即为24%左右。〔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上限规则体现出民间借 贷利率裁判观点的延续性。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报》2020年第4期(总第2们期),第2〇- 36页。
〔3〕曹凤岐:《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基准利率在货币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与构建》,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4〕杜万华、谢勇:《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9期。
〔5〕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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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来看,民间借贷利率4倍于银行利率 的标准具有维持金融监管秩序的目的。[6]民间借 贷利率向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看齐,在金融借款合 同利率一定的区间浮动,则不至于对国家的金融 秩序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另外,我国长期以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超过4倍上限即被认定为。〔7〕在此,维护 金融稳定的监管目的与禁止并存。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不再设置上限,但不意味着可以超过民间借贷, 更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从事活动。民间 借贷利率超过上限即不受保护,国家正规金融机 构更不得从事活动。
2.民间借贷利率向金融借款利率看齐的传统
在人民银行取消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监管 政策后,最高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金融借款合 同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实际与民 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一致。但这仍是以银行利率为 导向,民间借贷向金融借款利率看齐的传统。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与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脱钩,但不意味着金融借款合同 利率可以高于民间借贷。如果金融借款利率高于 民间借贷,则意味着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间 借贷利率向金融借款看齐的标准,形成与之前的 裁判观点相互矛盾的结果。
但是,上述这些理由只能作为金融借款合同 利率不高于民间借贷的理由,金融借款合同适用 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金融借款合同利率规则的模式转换
(一)金融借款合同利率规则的独立性
1.关于信贷市场结构与贷款利率规则
法律与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之间不是彼此割裂 的。金融借款利率及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关系,涉及金融借款市场与民间借贷市场关系的定位。从现状来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互相影响和交 融的关系在加深,但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仍是我 国金融市场的核心构成和主导力量。
在我国,影子银行与正规金融形成千丝万缕 的联系。在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利差的 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衍生品工具,将资金 以非借款方式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过多层中 介才最终到达实际用款人,形成扭曲的信贷市场 结构。正如有观点所言,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核心仍是商业银行,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工 具只扮演有限的角。[93在互联网背景下,中国 “影子银行”的结构、规模和形态发生变化,引发监管机构的管制风暴。但据称,中国的影子银 行规模仍然相对较小。[|()]而且,随着监管机构的 监管介入,加上最高法院通过职业放贷人司法解 释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民间金融受到更多的限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的主导地位将是 长期的。
基于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如以民间借贷作 为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上限规则,属于本末倒置。在利率高启的现实和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考量下,值得商榷。
2.金融借款与民间借款的利率规则关系
在我国,民间借贷高于金融借款的利率规则 具有历史传统,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仍是确定 民间借贷利率的基础。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参照金融借款合 同利率的4倍确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的主流利率 规则之下,民间借贷利率的4倍上限是作为例外 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监管取消后,司法裁判援引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为金融借款的 利率规则,实际改变了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利率 规则的关系。
在利率市场化的理想状态下,金融借款合同
〔6〕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抒》,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
〔7〕高圣平、申晨:《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丨2期
[8]李涛:《中国式民间金融乱象之谜:反思与重建》,载《经济体制改車》2017年第1期。
〔9〕项梦曦:《中国对“影子银行”监管将进一步加强》,载《金融时报》2018年3月7日,第8版,
〔10〕孙国峰、贾君怡:《中国影子银行界定及其规模测算》,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沈伟:《银行的影子:以银行法为中心的影 子银行分析框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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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借贷的确应有共同的利率规则。从长期而 言,金融市场应该是统一的。但是,民间借贷的 利率规则也并不适宜作为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则。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上限规则的历史传统,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确认而延续。在以正规 金融为主体的信贷市场结构中,应坚持金融借款 合同利率规则的基础性和独立地位,而不是以民 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上限规则确定金融借款合同的 利率上限。虽然人民银行已取消利率监管,但金 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水平仍不同于民间借贷。并且,人民银行实行的是降低融资成本为导向的 金融政策。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我国商业银行一年及一年期基准利率已降为 4.35%,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降到4.90%。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可见,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远低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因此,金融借款利率比照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规则,与降低融资成本的金融政策导向不符,也 无助于实现抑制和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能 动司法目的。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将民间借 贷利率规则与金融借款利率(LPR)挂钩,体现 了民间借
贷利率规则对正规金融秩序的回归,体 现了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主导的秩序中所能享有 的最高受保护上限。虽然按照《新民间借贷司法 解释》的利率规则,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 限已有所降低,但从国有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以及民间借贷利率规则 的历史性的角度考虑,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则 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予以确定,而应保持独立 性、主导性。蔡徐坤缺席录制跑男
(二)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监管维度与公序 良俗维度
1.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与监管规范
我国曾采取依据监管规范确定金融借款合同 利率的模式。例如,《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 规,属无效合同。原《合同法》第2〇4条也规 定,金融借款合同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然而,在监管机构取 消对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管制后,不意味着借款 合同利率无法可依。
在监管取消后,对于金融借款合同利率,有 观点主张由最高法院和人民银行合作联合发布动 态利率上限。u n此种观点不应赞同。虽然司法机 构作为法律适用者,仍要担当法律创造者的角。但是,司法机关不承担具体、积极的监管职责。在监管政策取消后,金融借款合同受到基本民事 规范的规制,应无可争议。
2.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与公序良俗
在民法理论上,借款合同受到善良风俗规则 的调整是基本的制度传统。禁止的依据也 在于违反善良风俗。民法正是以善良风俗、暴利、非常损失规则等对信贷利率进行调整。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上的概念。按照《民法 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背公序良俗。在德国法上,善良风俗大体有“一 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等解释。(12]德国法在善良风俗条款 下,设有暴利无效规则。《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第2款规定:“利用他人处于窘境、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他人 就某项给付而向自己或第三人约定的给予,与该 给付存在明显不相当财产利益的,该法律行为无 效”。信贷暴利是暴利行为无效规则的重要类型。〔13〕
在借款合同利率问题上,由于监管规范和4 倍规则的存在,我国既有司法裁判一直未将借款合同利率与暴利规则相连接。但在利率监管的规则取消后,金融借款合同即应回归并受公序良俗、暴利规则的调整。对于利息的法律管
〔11〕姜川:《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司法规制重塑》,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12)[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0页以下
〔13〕同上注,第53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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