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4.06.08
判几年∙【字 号】宁教人[2004]10号
∙【施行日期】2004.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六月八日 宁教人[2004]10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
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南京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2、出国教师的配偶出境探亲。出国教师任教为两学年以上,如教师在任期期满一学年、或满两学年后尚未回国休假的,其配偶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
二战电影探亲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聘方在我国教师任期内向其提供回国休假旅费的,其配偶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任教期限为两学年以内的和其他短期出国讲学的,其配偶一般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所带的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视情况而定。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按因私出国出境处理。
(三)婚假
怎么弄空间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生育假(产假)
平安夜祝福语短句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女教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丝巾的系法
那英 春晚 生育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的80%发给。
3、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病假
1、教职工因病离岗和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和
本人病历,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
2、病假期间的待遇及有关规定
(1)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并要安排三个月的试工期。如患病并未痊愈,试工期间病又复发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按规定减发工资。试工期间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也不能作为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3、病假期间的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其中,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十三个月起,暂时停放教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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