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不能说的秘密票房∙【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如何消灭蟑螂∙【公布日期】2006.04.11
∙【字 号】赣财社[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号查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006〕3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五大战区驻地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怎么拍拍 附件:
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主要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其他失业人员主要指:已进行城镇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进城进行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就业困难对象主要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就业再就业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30%。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后剩余资金,由地方政府按规定报批后
统筹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2、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3、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安排的资金;
陕西腊肉 4、资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中央和省财政对市、县的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终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
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特定政策补助。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筹集的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转入)主要用于应由地方资金补助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特定政策补助的部分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 职业介绍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只提供一次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120元/人至150元/人之间;
二、 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和创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只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在600元/人-16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其中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人。
三、 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其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补贴资金由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对2005年底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用工期限计算,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并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缴纳的社会保险的2/3予以补助。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企业(单位)提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批准截止期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
四、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
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由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也可用部分国有资产作担保资金。
五、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是指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和获得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相应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他人员利息由本人负担;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可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财政贴息(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支行另行制定。
六、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资金。对银行开办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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