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房产证抵押贷款第一章 总则
另有变动 打一字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并由河南省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管理的项目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撤销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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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单独或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中央相关部委或省政府审批,
,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六,按照经批准后的分配方案~下拨资金,
,七,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2020跨年晚会,九,负责专项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直管县,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
,三,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逐级逐步下达到项目,企业,,
,四,按规定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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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时进行竣工验收,
,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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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市本级以外由县级管理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按照管理职责~由市,直管县,财政局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在接到上级申报通知后~要尽快印发本市,省直管县,申报文件并通过门户网站、寄送文件、电话通知等形式公开发布~确保申报信息公开透明。
第九条 市,直管县,财政局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必须确保申报项目的各项信息真实可靠~各项指标符合上级要求。首先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到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其次~要认真审核项目
申报的各种证明文件等材料~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对于真正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制定评审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可研报告、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择优确定项目进行上报~评审专家在评审前须随机挑选~评审机构须具备相关资质或具有一定的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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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权威。
第十条 建立明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通过评审拟上报的项目~市,直管县,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和审核人员均要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文件上须明确责任人、资料审核人和现场查看人员~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文件上报时~均由市,直管县,财政局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送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企业,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其中~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于申报的项目~经办人首先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是否
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并督促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按时补充材料~不能按时补充的不予上报或进入省级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随机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工艺的先进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通过逐项打分~最后严格按照得分从高选择项目上报国家或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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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做梦梦到蛇和分配数额。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批复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项目申报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报厅长办公会或省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市,直管县,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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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要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确保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市,直管县,级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全程监督项目建设情况~除目前规定的各项报表外~分别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和每年度终了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和年度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市,直管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并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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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合规使用资金~按期完工~并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直管县,级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直管县,级财政局要对项目建设情况严格把关~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建立项目建设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市,直管县,级财政局每年度终了10日内将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对已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查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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