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有何法律依据及如何推行
浅议我国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
——有何法律依据及如何推行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政府服务和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我国传统的省市县乡的四级行政体制也提出了改革的要求。行政体制的改革涉及到我国的行政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方式,因此必然要求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确立有效的推行方法。此文将从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的法律依据和推行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几方面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所谓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就是指地方政权由目前的省市县乡四级体制转变为省县乡三级体制的行政体制改革。省管县体制即对县的管理由目前的省管市,市管县模式转变为由省直管县模式。其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财政、计划、项目审批等原由市管理的所有方面。
关于我国推行省管县体制的法律依据,经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关于中国地方行政机关的层级问题,根据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和第九十五条的表述顺序可知,宪法所规定的中国地方行政机
关层级上县与市属于并列一级,并无上下级关系,因此我国地方行政体制应属于三级建制,即省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县级(包括市、自治州、自治县)和乡级(包括镇、自治乡以及民族乡)。除此之外,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又规定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因此,目前全国应被列入四级建制的只有四个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列为较大的市的十八个城市,以及被列为较大的市范围的二十七个省会城市等四十九个城市所在的省(直辖市)。就此而言,省直管县改革在宪法层面上是具有合法性的。然而,由于宪法条文又在各层级行政机关行政权限配置上的含糊不清,使得省、县政府部门在地方自治权上缺乏明确的宪法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法律规范缺位致使省管县体制改革直接面临法律缺失,造成法律依据的断层。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作为对地方各级政府权力配置方式的重大变革,是直接影响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大小及行使方式的,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行政权配置方式变革,其过程本身就缺乏确定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省管县体制改革首先面临并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合法性问题(或确定的法律依据)。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周功满在其“地方府际法律关系冲突初探——以‘省管县’体制改革为出发点”一文中提到,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因此,行政权的存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就没有行政权的存在。“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法律存疑和困境具体表现在:第一,立法缺位的困境。“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国家行政权的配置问题。而到目前为止,在宪法和法律层面涉及到行政权配置问题的法律法规仅限于《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导致了我国目前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法律规范缺位,致使“省管县”体制改革直接面临法律断层。第二,法律冲突的困境。如前面所述,“省管县”体制改革其变革过程本身就缺乏确定的合法性。其次,改革存在法理上的冲突。行政委托的方式一方面确实为“省管县”改革到了法理的根据,但另一方面行政委托本身在行政法中就属于一个法律法规不统一,在实践中被滥用,从而形成无法可依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的法律制度。再次,“省管县”体制改革在法律法规上存在冲突。
“省管县”体制改革中诸多法律困境也必然预示着必须首先解决一个问题:通过法的完善来解决制度创新所带来的缺陷。
第一,。在此处,最主要的目的是确立省、县二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地方自治权”。
第二,修改或制定法律。通过修改法律来寻“省管县”体制的法律依据的焦点将集中在国
家政府层级在合宪性背景下的实现、国家行政权的配置两个方面。
第三,制定规章。京味斋
第四,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
解决好“省管县”体制改革在法律依据(或合法性)上存在的问题,接着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如何推行“省管县”的行政体制,即推行“省管县”体制的具体方法或步骤和程序。
如前所述,“省管县”体制改革就是将当前我国传统的省市县乡的四级行政体制转变为省县乡的三级行政体制。为相应扩大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从而实现将原本由市级政府享有的权限让渡给县级政府所享有,省政府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将法律法规规定市级政府将其所享有的预备下放的权限在不违反法律及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以行政委托的方式授权县级政府直接享有。
首先,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段而治”的原则。下放权力的县(市),要分析各县(市)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扩权政策。在扩权政策上,要针对县域经济发展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实施普惠政策,在优惠
政策上共有共享;同时,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办法,可在相关政策上分类对待。
其次,适当调整区划,健全管理机制。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所要处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繁多,我们在推行“省管县”体制的时候应该重视调整区划和管理机的问题。推行“省管县”必然导致我国县级政府数量的增多。并且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没有了过度或缓冲的中间(市级)政府,必然会导致省级政府管理压力增大,工作量增加,可能会产生各种管理不善的问题。有学者也考虑到,是否会出现省的数量增多,最终不得不在省级以上设一级行政层级充当省级政府与国务院间的衔接机构,从而使改革又重回到原点。因此,必须认真、慎重地做好区划的调整,管理机制的健全等工作。
第三,维护地级市利益,减小改革的阻力。推进“省管县”的体制改革,涉及到诸多政府官员的升降去留问题,涉及到新构架的运转磨合。在实施过程中,不应草率行事,必须权衡全局,科学规划,并用实践求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步推进。
第四,谋划省域规划,协调县市关系,促进县域合作。重点推进发展好的强县转型为省直辖的县级建制城市,并要适度整合县域行政区管辖规模,减少省直辖县(市)的县域行政
区数量。另外,要继续发挥中心城市在工业聚集、交通畅达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用即使也造句
另外,应改革垂直部门,理顺条块关系;调整干部制度,强化权力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实现县政自治;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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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事实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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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省直管县减少了行政管理层次,能否真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是否会因为管理幅度过大,省级政府无法有效管理众多的县级单位,或增设人员和层次使机构庞大,部门过多,效率远低于市级单位管理效率。
其二,县域经济发展缓慢,原因不全在于市管县体制。因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是否保留市管县体制,因地制宜。
其三,如何提高县级政府的管理能力,加强对县级政府的监督。目前,我国县级政府的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素质等各方面普遍不如市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能力,并加大对其的监督力度。
其四,如何处理省域内的民族、地区差异的问题。我国是多民族国家,省直管县体制在民族地区推行势必破坏民族区域一体化的效果,不利于地区的共同发展,不利于省内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具有针对性地处理好民族地区问题。
因此,推行“省管县”行政体制首先必须解决好法律依据(或合法性)问题,然后按正确的方法和科学的程序循序渐进,同时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阻碍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参考文献:成语意思
1学雷锋手抄报30字、《地方府际法律关系冲突初探以“省管县”体制改革为出发点》周功满
2、《事实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杨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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