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篇1: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母亲节对母亲的感谢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级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揽胜运动版电动踏板公司债券>绵羊油的作用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各县质监机构须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名言名句大全
第八条
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九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省辖市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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