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7
【字 号】甘政办发[2014]171号
【施行日期】2014.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买卖协议书范本【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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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1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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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4〕63
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成果,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同在一个屋檐下作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进一步提高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大民生投入,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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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管理。省级政府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加大财力调节力度,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市级政府统筹协调区域内县级经济发展,支持和督促县级落实保障责任。县级政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强化财政管理,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动态调整。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县乡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奖惩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市县予以批评和处罚。
  三、保障范围和标准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基础上,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制定统一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市县财政可以在全省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八月十五文案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
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保障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综合考虑县级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后分县市区测定。
  四、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一)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壮大财源基础,着重增加税收收入占比,逐步提高收入质量,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坚持依法治税,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加大“两权”价款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征管力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缔乱收费、乱。
  (二)加强预算管理。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收入预算从约束性逐步转向预期性。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支出,主要用于削减财
政赤字、化解政府债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削减支出解决。县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工资发放、机构运转、民生支出,全面落实保障责任。基本支出、民生支出没有足额保障的县市区,除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增支政策,不得安排新的政府投资工程或项目等其他支出事项。对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厅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县市区,依法依规处理。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为保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委书记主要负责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落实的监管责任,县市区长主要负责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标准的落实和保障机制规范运行的责任。
  (三)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安排财政资金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差旅费、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的,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通过统筹安排新增财力、超收收入等,积极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全面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细化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在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同时,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和使用分析报告制度,将结余结转资金和预算编制有机衔接,盘活各类闲置和沉淀资金。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全面清理财政暂付款,该核销的按程序核销,违规占用的及时清理收回。继续清理规范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要2年内逐步取消。
  (五)深化财政改革。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健全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加快项目库建设,将改革覆盖到所有财政拨款单位。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完善国库现金管理,研究制定库底目标管理制度,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六)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按程序审批办理,不得借道融资平台公司或通过企业和未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等举借
债务,纯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一般债券融资,准公益性项目通过专项债券和PPP模式融资。除严格授权举借的短期债务外,政府举债只能用于资本性支出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逐笔甄别历史债务,重点分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责任,对应当由政府偿还的存量债务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分类化解。加强源头规范,逐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债务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逐步建立定期公开制度。强化债务审计和专项检查,把管控风险和化解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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