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 ...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1.07.06
【字 号】赣应急字〔2021〕100号
【施行日期】202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1〕100号浙江的二本大学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设区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64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结合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6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看电视软件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港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和装卸、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
  (四)不涉及生产工艺变更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外管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保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全部建设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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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一致。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分级负责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
  (三)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剧毒化学品);
  (四)中央驻赣及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
  (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等五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六)跨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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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应急管理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黑猫警长一共多少集  (一)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审查部门,按照相对应权限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应当遵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和行政审批部门,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可以将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以及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外)安全审查委托设区市级审查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设区市级审查部门不得将审查工作再次进行委托。设区市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长江经济带、“五河一湖”相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安全评价,并对所编制的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负全责。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或者《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统一简称为《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
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评价机构应将工艺技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属于自主研发新工艺的,建设单位要提供关于该工艺小试、中试验证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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