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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5.26
【字 号】豫环文〔2014〕103号
教师节鲜花图片【施行日期】201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火影541【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4〕10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经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菊花爆满山 马博 
2014年5月26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建立省直管县环保工作的体制机制,全面赋予直管县环保局履行省辖市级环保局管理权限,进一步减少工作层级,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为建设美丽河南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实施,勇于创新。深化改革工作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要勇于突破制约环保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积极探索符合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和直管县环保发展实际,具有直管县特的环保工作体制机制。
  2. 积极稳妥,限期落实。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注重改革政策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充分考虑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深化改革工作,确保环保工作能够按时完成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断档和缺位。
  3. 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科学界定直管县环保局的职责权限,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扩大直管县环保部门管理权限,提高监管效能,更好地服务直管县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人民众对环境保护的期盼。
  4.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直管县环保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环保厅各业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指导,确定能力建设的重点。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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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级满分  通过深化改革,实现省环保厅对直管县环保局的全面直管,着力转变职能,增强活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环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直管县环保部门享有与省辖市环保部门同等的环保管理权限。
  二、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会生牵头负责此次全省环保部门深化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厅人事处具体负责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对接、协调、指导等工作。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别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专业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等10个直管县(市)全面实行由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10个直管县(市)环保局直接受省环保厅业务指导。
  1. 将现行的环保体制调整为省环保厅直接管理省直管县体制,对直管县实行单列管理。直管县需报请省辖市环保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改为直接报省环保厅审批、核准或备案。
  2. 直管县环保部门享有除跨县(市、区)之外的省辖市环保部门所有权限, 原暂缓下放的核与辐射管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核发、危险(固体)废物跨省内转移审批等权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赋予直管县。
  3. 直管县环保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省环保厅按照双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中国铁建和中铁的区别  4. 直管县环境统计数据和报表直接上报省环保厅。
  5. 各项规划制定和审查报批、资金项目安排、财政资金配套等,直管县环保局与省辖市环保局享有同等权限。
  6. 直管县环保局与省辖市环保局同样参加省环保厅召开的各类综合性、专业性会议,接收、上报各类文件、信息、简报等。
  7. 省环保厅受理的来信来访案件以及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工作等,涉及直管县的,直接予以交办、督办、通报、考评。
  8. 省政府直接与直管县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年中督导和年终考评。
  9. 省环保厅将总量控制指标直接分解到直管县,并纳入总量目标考核。
  四、支持直管县发展的政策措施
  1. 加强基础建设。直管县环保局监管能力基础建设项目,凡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优先予以批准建设。根据国家关于省辖市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督促直管县加大投入,加强硬件建设和设备配置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确保2014年4月1日前,达到省辖市级监管能力,将省辖市级权限全部落实到位。
  2. 加大经费支持。在分配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执行经费保障标准等方面,对10个直管县按省辖市标准统筹安排并适度倾斜。重点扶持直管县自动监控能力、辐射监管能力和监察能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专业技术装备配套。
  3. 强化业务培训。各业务部门加强对直管县环保局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有计划地组织专门培训,帮助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以会代训、通过举办知识培训班和现场操作演示等形式, 对环保政策法规、环境监察、环评管理、核与辐射管理、总量减排、环境监测、规划财务、农村环保等方面,分期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使其尽快适应各项环保工作要求。
  4. 保障环境指标需求。在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分配方面对直管县给予支持,专项安排部分指标,集中保障直管县项目建设。赋予直管县与省辖市同等的预支增量指标管理权限,积极指导直管县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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