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陈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麻辣卤鸡爪的做法【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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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4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建铭
【审理法官】吴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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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陈芳
【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陈芳
【当事人-个人】陈芳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文吴源源
【代理律所】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
【被告】陈芳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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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1.青蓝幼儿园未发放陈芳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工资,受新冠××疫情影响,陈芳在该段时间并未提供正常劳动。依据相关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一审法院以1750元×70%×4个月计算陈芳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青蓝幼儿园上诉认为不应支付陈芳生活费4900元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陈芳以青蓝幼儿园拖欠工资及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之情形。青蓝幼儿园上诉认为,其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定员工工资包含每人每月500元社保补贴,陈芳明知社保补贴己在工资中发放,但未对此举证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青蓝幼儿园未按法律规定为陈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理应承担陈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损失。 综上,青蓝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李白的思乡诗2021-11-02 06:59:08
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陈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猜谜语大全及答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民终42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陈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青蓝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青蓝幼儿园)与被上诉人陈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7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青蓝幼儿园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青蓝幼儿园无需支付支付陈芳经济补偿金6345元、生活费4900元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损失35909.73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芳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支付生活费没有事实依据。3.一审判决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芳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青蓝幼儿园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青蓝幼儿园无需向陈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01.72元、经济补偿金6750元、工资7991.38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损失35909.73元(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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