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李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行存款【审结日期】2021.09.21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4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李双
【当事人】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李双
【当事人-个人】李双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关明春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
只爱你一个人歌词【代理律师/律所】关明春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
痴情司歌词【代理律师】关明春
【代理律所】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
【被告】李双
【本院观点】关于童趣幼儿园是否支付李双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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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童趣幼儿园是否支付李双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指数函数求导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童趣幼儿园对其提出“李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上诉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童趣幼儿园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童趣幼儿园提出的“其已尽到履行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依法给李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上诉主张并不能免除其应与李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院对童趣幼儿园该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李双于2019年11月13日入职童趣幼儿园,而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22日李双离职期间童趣幼儿园未与李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李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此时李双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提起仲裁的仲裁时效应从2020年8月22日起算,至2021年8月21日止,而李双已于2021年5月11日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故本院对童趣幼儿园该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33: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双2019年11月13日入职童趣幼儿园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从事园长工作,试用期工资3,500元,转正工资为5000元,离职时间是2020年8月22日。双方未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童趣幼儿园实际给付李双2019年11月工资为2630元、12月的工资为4980元、1月工资为5000元、2020年2月到5月工资为5000元、6月工资为5000元,7月为3000元、8月为1600元。2020年2月到5月期间因疫情童趣幼儿园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处于停课状态。李双主张“2-5月疫情期间正常工作开展线上、线下教学及评定星级检查等工作项目。”2019年12月17日,童趣幼儿园法人法定代表人李菊与李双电话联系称“你们这十个完成你的奖励也有,他们的奖励也有,我给他们一个老师300元,能明白不?”,李菊称“给你500元,但是前提是这十个必须完成”;2020年1月19日,李菊通过向李双承诺“老会员的家长,一个班一个名额存10000送1880元完成任务老师们奖励400,给你们的奖励”,李双在中提供了交费的人员名单共8人,李菊回复“好的好的,我知道了,知道了”,2020年3月6日“双双你可以给那24个孩子宣传一下三八女神节,储值1万送1388,促进入园率,成功一个奖励你380”,李双提供了三个学员的转账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李双在童趣幼儿园从2019年11月13日工作至2020年8月22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童趣幼儿园实际给付李双2019年11月工资为2630元、12月的工资为4980元、1月工资为5000元、2020年2月到5月工资为5000元、6月工资为5000元,7月为3000元、8月为1600元。其中7月份、应按月工资5000元发放,8月份工作15天,工资应按3448元发送;2020年2月到5月工资经(2021)辽0103民初15450号判决书认定为5000元,2020年3月份有绩效提成1140元。以上工资总额共计32198元,扣除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其余为28698元,故童趣幼儿园告应向李双支付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98元。关于童趣幼儿园主张已过仲裁时效,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698元;二、驳回李双、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童趣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双一审主张的双倍工资的给付诉求。事实和理由:李双任职期间与其他三人合股开办自己的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童趣幼儿园已尽到履行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依法给李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李双给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李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41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西路保利海棠花园一期东门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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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菊,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春,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童趣幼儿园(以下简称“童趣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李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童趣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双一审主张的双倍工资的给付诉求。事实和理由:李双任职期间与其他三人合股开办自己的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童趣幼儿园已尽到履行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依法给李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李双给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双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童趣幼儿园支付李双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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