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制定过程_利益综合与路径选择_全国妇联在_婚姻法_修改中的影...
社会学研究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利益综合与路径选择
全国妇联在 婚姻法 修改中的影响力
徐家良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1)
摘!要:作为人民团体,全国妇联凭借着在中国现有政治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履行着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它通过多种路径选择积极参与 婚姻法 修改过程,施加了影响力,较好地展示了社会团体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体现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特性。
关键词:全国妇联;政策制定;路径选择;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919(2004)04 0095 08
收稿日期:2004 02 05
作者简介:徐家良(1963 !),男,浙江慈溪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课题∀中国妇联组织功能与公共政策:社会团体作用分析#
(01J A810009)
!!作为人民团体,全国妇联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之一,它在中国现有政治结构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履行着代表、反映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各种利益逐渐多元化,社会组织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增强了组织的自我表达能力,参与决策活动的次数、频率逐渐增多,参与政策活动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本文以 婚姻法 修改为例,探讨全国妇联充分利用调查研究、政策建议、新闻媒体、政治局会议、人大会议等路径施加其影响力,较完整地展示了全国妇联表达和综合妇女利益的社会角,使妇联所提交的建议能够最大限度地被吸纳到政策中,体现出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特性。
一、路径选择:全国妇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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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修改的过程
!! 婚姻法 是一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法律,它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由于婚姻法规范着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与每一位妇女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既然全国妇联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众团体,它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这样就有责任积极参与 婚姻法 的修改,充分表达妇女的意愿和要求,通过其特殊的政治地位,选择较理性的政策参与路径,力求从法律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财产状况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显得复杂、多元,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已经不适应现代夫妻财产关系,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发生较大的变化,出现婚恋上的放任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等现象。显然,原有的婚姻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给婚姻家庭领域带来的新问题,需要调整。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把修改 婚姻法 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上半年,试拟稿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
国庆去哪里旅游人少第41卷第4期2004年7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king U 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Vol.41,No.4
Jul.2004
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1999年6月, 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出台。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考试拟稿和法学专家建议稿,在全国进行大规模的调查研究,10月1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12月25日-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2001年4月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正式通过 婚姻法(修正案)。
(一)政策建议的基础:调查与沟通
为了了解各地妇女对 婚姻法修改的预期,便于有针对地提出政策建议,全国妇联着手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调查,二是沟通。
2000年4月,全国妇联在全国范围内独家进行 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北京、河北等10省市,4000名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参加了抽样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各地妇女的意愿与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全国妇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座谈会,面对面地听取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000年5月9日至20日,全国妇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道赴上海、深圳等地召开了10个座谈会,参加人数达150人左右。座谈会所涉及的人员与部门包括妇女代表(包括离婚妇女、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妇女)、人大代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妇联等。全国妇联在民众意愿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情况综述基础上提出了∀坚决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行为#、∀制止家庭暴力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探视权规范离异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增设无效婚姻制度#五个方面的修改建议。
听取意见和信息交流的过程,既是全国妇联与交流方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偏好的过程,也是扩大全国妇联影响的过程。全国妇联听取意见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专家意见。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邀请在京的部分专家学者座谈,听取他们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2)基层汇报。1999年10月,彭佩云在江西吉安参加有法学专家和基层妇联干部参加的修改婚姻法的会议,听取了各方面意见。(3)妇联内部意见。2001年2月,全国妇联举办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教育培训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和有关专家授课。通过这次培训班征求对婚姻法修正草案的意见,便于妇联系统能在修正草案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更好的建议。(4)有关部门意见。2001年3月,全国妇联召开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座谈会上的人员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有关人员和婚姻法专家和律师。[2]同时,还与新闻媒体进行了沟通,阐述全国妇联的态度和立场。2001年2月,全国妇联权益部丁露部长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重婚纳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离婚妇女权益、离婚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
[3]通过新闻媒体这一途径,介绍全国妇联所做的工作,表达全国妇联的意见,提高公众对全国妇联意见的认同度,确保全国妇联与公众之间信息交流畅通有效。
(二)影响公共政策的路径选择
为了达到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效果,全国妇联在方式的选择上有所侧重。一般而言,一旦当全国妇联确定公共政策最后由哪个环节起关键作用的时候,它就会使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手段来施加其影响,达到公共政策最终结果全国妇联化,符合全国妇联的意愿与要求的目标。正式的手段一般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起决定性作用。非正式的手段指全国妇联对曾经担任过全国妇联职务的委员和现正担任着全国妇联职务的委员进行联络,呈送相关材料,使这些委员角双重化。因为,中国政治是一种具有特殊的高度人格化性质的政治,最主要的政治权威不是存在于客观化了的法律或道德准则中,而是存在于对领导、上下级关系等的理解与体会之中。[4](P39)
全国妇联影响公共政策的路径主要有五种选择:(1)建议稿、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提供立法准备工作,也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2000年7月,全国妇联根据问卷调查和座谈会所了解到的奥运五环是什么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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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经过内部协商与沟通,形成全国妇联∀关于对现行 婚姻法的修订意见#建议稿,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2000年8月,全国妇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2000年9月,全国妇联整理了有关讨论的材料,以∀近年来对修改 婚姻法的一些不同意见#为题,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把这一材料呈送相关专家学者,便于沟通。通过归纳,全国妇联基本梳理了法律工作者、法学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学家所持的有关观点,达到综合各种观点分辨异同的目的。2000年10月底,为了准备全国妇联领导的发言稿,把散见在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等媒体上,有关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社会学界的专家、学者对 婚姻法发表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加以综合,形成∀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 婚姻法的意见综述#,同时,也把此材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1年3月,全国妇联针对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再次以∀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的建议#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2)意见稿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在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按照惯例,党的领导人对一些重大的事务,包括重大的立法活动,首先要在内部进行交流沟通,使党的高级领导人能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2000年8月,全国妇联权益部递交∀对 婚姻法新修改稿的几点意见#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供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之用。(3)向中共中央宣传部提出建议。2000年9月, 中国青年报以∀修改婚姻法热门话题再聚焦#为题刊登了修改婚姻法的讨论,其中有∀婚姻法中涉及同性婚姻将是更进步、更文明的表现#和∀同性恋应在法律上给以宽容#的观点。全国妇联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认为我国部分地区有∀同性恋#者,但为数不多,且他们自身也没有公开身份和被法律认可的需求,因此,认为修改后的 婚姻法对∀同性恋#没有必要明确规定允许或赞同,建议不要涉及。(4)召开由人大女常委、政协女委员参加的会议。全国妇联与全国人大女常委、全国政协女委员的关系特别密切。一方面许多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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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和女委员本身就是全国妇联现任的主席、副主席和执委,全国妇联的事务也就是女常委、女委员事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出于性别同一性的天然渊源关系,对家庭婚姻内涉及到妇女利益的事务会有相似的偏好。这样,在 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全国妇联利用这两层关系,沟通双方之间的信息,使全国人大女常委、全国政协女委员在家庭婚姻问题上所持的立场能与全国妇联保持一致,并把全国妇联的一些基本观点传输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全国政协会议上去,有效影响政策制定。鉴于此,全国妇联于2000年12月1日邀请40多位全国人大女常委、全国政协女委员参加 婚姻法修改座谈会。2000年12月19日,彭佩云召集在京人大七位女常委参加 婚姻法修改的座谈会。据全国妇联权益部所编资料∀人大常委座谈修改 婚姻法的情况汇报及相关建议#(2000年12月19日)的介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赵地要求∀在常委会审议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联组会上,我们在座的女常委一定要积极发言,该坚持的一定要坚持#。常委们建议:全民讨论不要走过场,宣传界、理论界和法学界合作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全国妇联要强化对妇女的∀四自#教育;全国妇联应加大宣传力度,将社会调查的数据和结论在各大媒体登载,澄清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妇联态度的歪曲和误解。彭佩云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在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时要开联组会,这种形式多年没用了,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重视,而且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参会。各位女常委一定要代表妇女的呼声做很好的发言#。(5)间接或直接参与全国人大内部的立法活动。一般而言,全国妇联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主要是提供政策建议,一旦政策建议提供之后,它的使命就宣告结束,因为最后的公共政策制定阶段不属于全国妇联所能触及到的领域。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全国妇联已经远远拓宽了它的工作范围,除把提交政策建议作为应尽
的职责外,还特别重视公共政策最后应该是如何制定、怎样制定、制定什么内容等方面。客观上而言,政策倡议是一方面,公共政策最后制定又是一方面,两者无法等同。既然要对公共政策所涉及的内容施加影响,必定要把自己的行动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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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徐家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利益综合与路径选择
透到公共政策制定阶段,全国妇联的这一思路实质上是所有影响公共政策的社会力量都既想做又想涉及的。只不过,有的社会力量做不到这一点,有的社会力量能够做到这一点,全国妇联就属于后者。
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的地方在于,社会科学所研究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行为。人的行为一方面取决于人们所依赖的生活条件、组织机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在对这些生活条件和组织机构做出反应的过程中形成的态度以及所持的价值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女常委与全国妇联这一机构存在着先后的工作关系,有的至今仍是全国妇联领导班子中的主席、副主席、常委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女委员中,与全国妇联有直接联系的人较多,如副委员长彭佩云本身就是全国妇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女性17名。这17名中,不少常委与全国妇联、妇女工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李明豫,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原为第八届全国妇联执委、常委;黄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部长级,原在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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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90年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3年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1993年至1998年3月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书记(部长级),1998年3月后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部长级)。从这些职务的变化中,人们不难发现,全国妇联正是凭借着这些网络关系通过这些常委就能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连成一线,施加其影响。
1.彭佩云副委员长的作用
权力基于机构的理论告诉人们,在政治体系内,权力并不属于某个个人,而是属于社会组织。尽管权力通过个人来行使和表现,但只有通过某一职位,才能真正发挥出它的能量,产生支配别人的活动。因为∀权力是社会体制中的职位的标志,而不是某个人的标志#[5](P10)。
彭佩云既然身为全国妇联主席,就非常自然地要充分发挥全国妇联的作用,扩大其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影响力,使全国妇联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一个组织。同时,她又是九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那么,彭佩云副委员长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她的积极作用呢?首先,她确定一个目标,那就是在自己任内(即九届人大届满之前)完成 婚姻法修改的任务。为了促使 婚姻法修改工作早日完成,彭佩云副委员长通过创设条件使 婚姻法修改从二类立法(拟抓紧调研论证,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列入2001年年度立法计划中,即为一类立法(
表明已经成熟,拟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与此同时,督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紧工作,明确指示本届人大常委会定要把婚姻法修改好。这实际上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草案工作的时限,加快了修改工作的进程。其次,通过她这一中介,向主管婚姻立法的副委员长传递有关信息。每一位副委员长都有分管的立法任务,而且不能从中干预,但可以从中传递相关信息,加速运转的速度。彭佩云副委员长利用她所处职位的便利条件,向主管婚姻立法的姜春云副委员长提供各种材料,包括全国妇联的相关建议和材料都相当顺畅地呈送到姜春云副委员长手中,这样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2000年上半年,为了协调,彭佩云副委员长邀请姜春云副委员长出面听取 婚姻法的立法汇报。第三,利用制度程序安排,直接推进婚姻法的修改进程。这集中体现在1999年12月呈送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法制讲座的安排意见#请示方面。经笔者访谈所知,原先的计划内并没有婚姻法方面的讲座,只有民法讲座,但在各位副委员长会签意见时,彭佩云副委员长提出希望在婚姻法修改前安排一次讲座。经研究,拟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讲∀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讲座安排在2000年8月份,后再由第四讲调整为第三讲,时间放在6月份。最后于2000年7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法制讲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作了题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讲座。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制定规则,像 婚姻法这类修改程序,既可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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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曾多人提到希望在2001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讨论通过 婚姻法修正案。但 婚姻法修正案最后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分析其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版本:一是认为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按法律程序, 婚姻法修正案要经过三次审议,由于征求意见到2001年2月底才结束,尚需整理归纳,这样,2001年3月召开的人大会议无法审议,只能到四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6]二是认为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讨论,人员过多(本届代表2979人),最后很难统一认识集中把握。从法律程序看,确实理由充分,但后一种解释经笔者调查所知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因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通过 婚姻法修正案的制度安排可能更便利全国妇联主导的意见更多的被采纳。第四,加强委员内部的沟通。通过各种座谈会与汇报方式,使全国妇联的主导意见能够及时地得到其他常委们的认同,并在常委们发言安排上作好积极准备,使常委们所发挥的效果达到最佳化。
2.女常委们(包括部分男常委)的作用
显然,对常委们来说,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每一位常委参加会议发言讨论,尽最大可能在某些方面达成普遍共识,形成一致的意见,然后投票表决,赞成或否决某一项法律。那么,在 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常委们是如何讨论问题的,女常委们又是怎样施加影响的呢?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婚姻法修改也是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第一次审议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时间为2000年10月27日 31日。在会上,何鲁丽副委员长等八名女委员先后发言,对婚姻法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过,上述各位女委员的发言分别列举了全国妇联提供的大量材料,包括现状与对策,与全国妇联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几乎一模一样。不仅女常委,而且男常委也同样收到全国妇联的建议书和相关材料,侯宗宾(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发言的内容,仍与全国妇联提供的相同,而且建议也相同。2000年10月31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万绍芬委员代表三个分组讨论的意见在大会上以∀婚姻法修改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为题发言,她以全国妇联所提供的材料为例,说明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家庭暴力既普遍,又严重。
从上述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一次审议会上,全国妇联修改婚姻法建议之一∀坚决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行为#,建议之二∀制止家庭暴力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建议之五∀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等内容,在委员的发言中,被引用的材料多,被提及的建议次数也多。
2000年12月25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进入第二次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阶段。赵地等五名女委员再次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婚姻法修改第二次审议会上,委员们关注的重点除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外,更多涉及到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这些委员的发言,包括被邀请参加的全国人大代表,都程度不等地仍在引用全国妇联递交的建议书中的有关内容,不过,
有的内容是全国妇联新提出建议的一部分,如军婚问题。
2001年4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婚姻法修正草案的第三次审议。赵地委员、何鲁丽副委员长、聂力委员、彭佩云副委员长、万绍芬委员都先后发言,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由于第一次审议和第二次审议中提出的有关妇女权益的一些重大问题已经在第三次审议稿中得到了体现,因此,到第三次审议时,各位委员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内容增补、程度轻重等问题上,没有大的分歧。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婚姻法修正案得以顺利通过。
二、全国妇联的影响力:
博弈的作用与特点
!!全国妇联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从全国人大、全国妇联与婚姻法修改吸纳程度中加以探讨:(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 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的程序性决策辅助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 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的决策机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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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对这两个机构都非常重视,首先通过问卷调查与座谈会的材料施加自身的影响,提高使用材料的可信度,增强全国妇联建议表达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少委员不论在分组发言,还是联组大会发言上,都或多或少地提到全国妇联所提供的材料数据,而且还认同全国妇联的关键性建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许多常委实际上成了全国妇联建议和妇女权益维护的代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基本上按照与全国妇联合作的模式进行调研与听取意见,尤其是所有调研活动安排都出于全国妇联的巧妙安排。全国妇联的座谈会与培训班都邀请法工委有关领导参加,加深了沟通与了解,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大程度上听取和采纳全国妇联的意见。在公开正式的场合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肯定了全国妇联对这次 婚姻法修改活动所起的积极作用。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十五讲∀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强调,对于20年来婚姻法实施情况,法工委向全国妇联、民政、法院作了了解。胡康生将全国妇联放在第一位,可见其份量。在谈到包二奶问题、重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时,胡康生使用了全国妇联所提供的一些调研材料。而且,还引用了全国妇联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胡康生特别提到,∀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为此已做了大量工作#。[7]2000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胡康生在介绍立法过程时,再次肯定全国妇联在调研和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作用。显然,全国妇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博弈结构中,全国妇联巧妙地施展了制度安排内全国妇联是唯一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全国性组织的特性,作为重要的立法辅助机构起到了提供信息、安排具体程序等关键性作用。(2)全国妇联。全国妇联十分重视 婚姻法的修改,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彭佩云对自己的评价是作为∀全国妇
联主席,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理所当然地应该高度重视 婚姻法的修订,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有关的工作,积极推动 婚姻法修订工作列入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早日提交审议#。另外,全国妇联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召开 婚姻法修改中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听取了各方面包括专家的意见,提出了对 婚姻法修改的建议,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广大妇女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权益部在参与草拟修正案的过程中据理力争。我们的意见得到了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的重视,许多意见都被采纳。#[1]根据2001年2月全国妇联权益部所编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教育培训班材料#,全国妇联对自身角影响的评价总体上还是比较高的。∀全国妇联代表广大妇女的利益参与婚姻法修改的全过程,工作积极、主动,反映问题重点突出,事实依据充分,对策建设合理,法律专业性强,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得到有关专家的认可,大部分意见在这次修正草案中被吸收采纳。#当然,全国妇联对有关意见没有被采纳也感到有些缺憾。根据笔者访谈,有官员认为,婚姻破裂时农村离婚妇女的宅基地问题、土地承包权问题、城市离婚妇女的住房问题等等都没有很好地规定或涉及。尽管如此,全国妇联认为,在 婚姻法修正案中能解决的问题尽量纳入法律当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相关的立法去解决,像土地问题,可以在即将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去规定妇女承包权的内容。而且, 婚姻法修改后还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8]各省还要根据各省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工作一点一滴地做,一个配套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就可能逐步构建起来。[3](3)全国妇联所提出的建议与 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婚姻法(修正草案)和 婚姻法修正案之间进行比较。2000年7月,全国妇联提出五个建议书,在 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基本上被
采纳,尤其是重婚和家庭暴力的有关内容。另外被采纳的还有: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外,增加了∀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把原∀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条款改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把∀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调整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全国妇联拟放宽
雪的句子短句唯美100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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