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5.12.08
【文 号】中税协发〔2015〕064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通信工程专业课程∙【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5〕064号
观看建国大业观后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12月8日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税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税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税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税务师考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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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税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合作公司、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税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试办)报告。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考试办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考试办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考试办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五)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考试办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4个年度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在税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泄露考生信息;
  (三)丢失、泄露、盗窃命题信息;
  (四)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考试信息。
  第十三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三)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四)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五)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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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纸;
  (七)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四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五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或者地方税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静悄悄类似的词语
  (四)销毁、藏匿或者伪造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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