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元节包袱书写格式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女生的英文名字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07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10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爱国格言和古诗词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 
【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 
【当事人-个人】邴敏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 
【被告】邴敏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问题。《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应根据该规定“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时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本案中,上诉人主张2021年1月、2月工资均按1267元计发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数额的问题。上诉人主张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应扣除奖金、特别津贴、安全奖金、学历奖金、环创及美术津贴等。被上诉人的工作为美术老师,每月收入相对固定,而上述费用均系按月固定发放,应视为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上诉人主张计算二倍工资时应扣除上述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12: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任美术教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原告前三个月应发工资2600元,之后每月应发工资2930元,其中构成有基本工资1530元,特别津贴300元、可浮动绩效奖金(满勤200元、安全奖金200元)、学历奖金100元、其他津贴(环创300元、美术300元)。原告实际每月现金领取工资,实发工资分别为2020年7月份2361元、8月2361元、9月2421元、10月2660.6元、11月2903元、12月2623.7元、3月2768.36元、4月2795.3元、5月2930元。2021年1月、2月被告因疫情闭园,被告向原告发放疫情补助金1月500元、2月1182.6元,原告签字确认收款。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离职。原告在2月份上班6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拖欠的疫情期间2021年1月、2月的工资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
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应根据该规定“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时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故原告2021年1月份应发工资为按照其工资条记载的标准,绩效奖金400元为浮动奖金,含满勤及安全奖,1月份被告因疫情闭园,原告未上班,应发工资扣除绩效奖金后应为工资为2530元,被告该月份已发放500元,1月份还应支付2030元。2月份疫情闭园期间应按照沈阳市最低工资1810元某70%即1267元计算应发工资,被告该月份已发放1182.6元,尚欠原告84.4元,合计被告应给付2121年1月、2月工资为2114.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应于2020年8月1日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订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起期间共计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原告主张227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应在计算二倍工资时应扣除奖金、特别津贴、安全奖金、学历奖金、环创及美术津贴等,该院认为,工资构成的具体项目是企业在确立薪酬体系时的自主权利,但以上固定性收入均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范围之内,不应予以扣除,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邴敏工资2114.4元;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邴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22780元;三、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
toy什么意思区雷夫幼儿园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工资数额为851.4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数额为    综上,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邴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10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住所地沈阳市铁某某北三西路某某1门。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单位招生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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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邴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教学工作总结范文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阳市铁西区雷夫幼儿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工资数额为851.4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数额为
     13123.26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计算依据及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已经举证《关于新冠疫情补助的确认书》及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表》,该证据已经证明上诉人在疫情期间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21年1月、2月疫情期间生活费共计1682.6元,根据辽宁省相关政策及文件,疫情期间生活费
标准应为1267元,两个月应为2534元。故剩余差额部分应为851.4元;2.上诉人举证的《工资表》被上诉人庭审中也予以认可,且该证据每月都有被上诉人的签名及手印予以确认,该证据明确载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特别津贴、满勤奖金、安全奖金、学历奖金、环创津贴及美术津贴。据此已能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特殊奖金及津贴,二倍工资差额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在用人单位明确基本工资与特殊津贴、各类奖金收入的情况下,应当以其基本工资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故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时应扣除每月的特别津贴、满勤奖金、安全奖金、学历奖金、环创津贴及美术津贴,扣除后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数额应为13123.26元;3.受新冠疫情影响教育行业及用人企业均遭受了重大打击,不能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忽略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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