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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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七区19号楼第二十至二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汉城街道丰景路与洛门路*****国文驾校东隔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高空安全带被告:**,*,**********出生,**,住*********。
广州自考专升本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原名称为**************,以下统一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并作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贷款本金17670.74元、利息720.63元、自*********************的罚息258.35元,并支付自************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支付律师费3500元;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名下的车牌号为×××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案件受理费。
离合器片被告******、**辩称,第一,涉案合同系******、**签订,收到了涉案车辆,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第二,受**影响,自*******开始逾期还款,*******曾还款1758.64元,认可未付贷款本金,但是认为应该免除利息和罚息,因为**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国家政策,小微企业可以延长贷款到*********并免除利息和罚息,**属于不可抗力,不能视为***
***、**违约,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可以免除责任,不同意承担律师费,不同意拍卖车辆行使抵押权;第三,按照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停业现在没有能力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下沙歌词>中秋节祝福网***********,******(甲方)与******(乙方)签订《******机构汽车贷款额度协议》(协议编号Br-M000248),约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本协议项下贷款额度100万元,协议项下贷款额度限于乙方向甲方申请汽车贷款用于购买甲方指定品牌车辆,本协议的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生效后,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均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需要对本协议进行更新、变更、修订或其他安排,甲方和乙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依据本条对本协议做出的任何变更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完成;乙方同意将本协议首页提供的****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入**后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等全部诉讼**,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上述
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协议约定的**告知贷款人或法院、乙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同日,******(债权人、甲方)与**(保证人)签订《******机构汽车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在本合同签署时已经或将要与******(以下简称债务人)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汽车贷款额度协议》(协议编号Br-M000248)及其项下多项业务文件(以下统称主合同),并按约定的条款向债务人提供融资,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平等协商,为担保该等主合同中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100万元;本合同采用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或因债务人违约而被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保证人且保证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因签署和履行主合同所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所有相关款项、债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基于主合同随时使用的融资额度、未清偿的放款、利息、罚息、主合同项下所述的任何手续费和费用)和债权人为设定和维持担保权益、担保财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与司法文
书送达相关的费用、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催收产生的费用及债权人敦促债务人、保证人按时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债务人或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保证独立于债权人就主合同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放弃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抗辩,包括但不限于对关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关系、担保顺序等抗辩,债权人有权利选择就全部债权向任一担保形式下的任一担保人主张全部担保责任;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保证人承担保担保责任;债权人所可能享有的该等其他担保并不减轻或解除保证人在本保证项下的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在行使对其他担保的任何安排之前先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人、抵押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机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经销商名称为****************(以下简称****),借款人(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侧****口西200米;贷款金额为49000元,
等额本息每期还款额1538.12元(详见还款计划书),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合同利率为8.12%,实际利率为13.5%;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只限用于向经销商购买所购车辆,且**购车辆应且仅用于本合同所述的车辆用途;催收函费用,若贷款人将向借款人发送催收信函,贷款人有权收取每函100元的函件费;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贷款人依约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金额一次性拨付至经销商所指定的用于收取所购车辆价款的银行账户后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义务;借款人应在代理银行开立符合贷款人**的还款账户用于还款,第一期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对应日,具体还款日详见还款计划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包括宣布/起诉提前到期后未按时还款),自相关还款额到期日起直至该等逾期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金额计收罚息,逾期罚息率为实际利率的150%;贷款人根据本合同所获得的任何款项,原则上应按照下列顺序使用:①贷款人行使权利所发生的费用,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或款项,③逾期贷款罚息,④应付贷款利息,⑤应付贷款本金金额,⑥其它,但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并调整上述使用顺序;借款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及条款,或者未能依照本合同支付任何到期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金额、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将被视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违约事件;如发生借款人违
约事件,贷款人可自行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借款人赔偿贷款人因该等事件而发生的一切债务、损失、成本、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立即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终止通知之日为本合同终止日),无需经过任何其他步骤如催款、通知或进行其他法律**,即可宣布部分或全部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立即到期并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限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罚息、提前还款手续和其他费用,根据相关合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人/抵押人的合法继承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行使抵押权等;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应由借款人支付的所有相关款项、债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双方约定任何手续费和费用)、贷款人为设定和维持担保权益、收取和保管担保财产、实现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催收所产生的费用及贷款人敦促借款人按时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本合同关于汽车贷款的未尽事宜依贷款人与借款人已签署的编号为Br-M000248的《******机构汽车贷款额度协议》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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