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案例,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钱不还案例,民间借贷⼗个经典案例
⽋钱不还案例,民间借贷⼗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融的⼀种形式。但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不少,下⾯由法宝基⾦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戒律⼀:⾮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 2001年4⽉11⽇,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15⽇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 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明知借款⼈是为了进⾏赌博、⾛私、、买卖等⾮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 吴某在任新民市⼤喇嘛乡⼚长期间,于1998年8⽉13⽇以个⼈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1⽇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27⽇起诉⾄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不知道这⼀规定或者是碍于情⾯,不想伤和⽓,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款,以致使债权⽆法实现。故当事⼈要加强⾃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 2003年8⽉14⽇,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约定,此借款利率按⽉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14前履⾏还款义务。但却⼀直没偿还本⾦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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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银⾏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法官赵智:因双⽅当事⼈约定的借款利息⾼于中国⼈民银⾏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钢材价格表[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最容易发⽣⽭盾的是利息。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将利息计⼊本⾦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百⼀⼗⼀条第⼀款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戒律四:必须明确借款⼈
[案情] 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为系⾮职务⾏为,⽽李某状告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为系⾮职务⾏为,⽽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 出借⼈要搞清对⽅是⾃然⼈⾝份借款,还是以职务⾝份履⾏职务,来确认借款⼈。需要提醒⼤家的是,如果借款⼈是法⼈,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不是⾃然⼈。
民间借贷戒律五:写明⽤途以防抵赖
[案情] 2003年3⽉25⽇开始的此后⼀年⾥,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因房屋买卖发⽣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条写明借款⽤途分别为⽋床⼦租⾦⽤款、上货急⽤钱借款和孩⼦上学所⽤。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款。
[法官说法 ] 市法院民⼀庭审判长宋宁:当事⼈双⽅对⽋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条上的⽂字所记载的内容不⼀致,法院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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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出借双⽅订⽴书⾯协议应载明出借⼈和借款⼈姓名、币种、数额、⽤途、期限、利率、还
款⽅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务必要问明对⽅的借款⽤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明知借款⼈是为了进⾏赌博等⾮法活动⽽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六:没有字据“空⼝⽆凭”
[案情] 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18⽇,王某在电话⾥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钱,我是替姓魏的⼈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真实地反映出当事⼈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 在现实⽣活中,民间借贷⼤多数发⽣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平时关系⽐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头协议的形式订⽴,⽆任何书⾯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旦⼀⽅予以否认,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陷⼊“空⼝⽆凭”的境地,即使诉⾄法院,出借⼈也会因举证不能⽽败诉。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4条的规定:⼈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证据;⽆书⾯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订⽴书⾯协议是⼤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戒律七: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 2002年8⽉21⽇,刘某与沈阳⼀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份⾃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年。可是事隔⼀个⽉,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并⽤于赌博。租赁公司⽴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元宵美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为⽆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是履⾏职务⾏为,所以不⽤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如动产是第三⼈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形式订⽴质押合同。⼤额借款最好设⽴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戒律⼋: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宠辱不惊的意思
[案情]2002年2⽉6⽇,向某向⼀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6⽇,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为⽆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法律效⼒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发⽣法律效⼒。债务⼈应当向受让⼈履⾏债务,该效⼒不以债务⼈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持。
[法官提醒] 需要提醒债权⼈的是,债权⼈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通知的⽅法可以是⼝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民间借贷戒律九:未成年⼈借款也应还
[案情]⼩荣和⼩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22⽇开始,⼩明陆续借给⼩荣2800元。但当⼩明要⼩荣还钱时,⼩荣却⽆⼒还钱。没有办法,双⽅只好家长出⾯商讨此事。但⼩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荣返还⼩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庭审判长明⽉:作为限制⾏为能⼒⼈的⼩荣、⼩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为,其⾏为⽆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基于⽆效民事⾏为从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故⼩荣应返还借款。⼩明和⼩荣向学校⽼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 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对未成年⼈要尽到监护责任,防⽌发⽣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戒律⼗: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
[案情] 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乡钱缝村承包⼟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23⽇,王某向李某出具⽋据⼀张,写明⽋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16⽇,李某诉⾄法院。但当年11⽉6⽇,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不⽤王某还?
[法官说法] 在诉讼中,⼀⽅当事⼈死亡,有继承⼈的,裁定中⽌诉讼。⼈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作为当事⼈承担诉讼,被继承⼈已经进⾏的诉讼⾏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款给法定继承⼈。
张小娴经典语句[法官提醒] 债权⼈死亡由继承⼈继承债权。⽽对债务⼈死亡的,继承⼈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的
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钱不还,对于⽋钱不还的⼈,我们⼀定要学会运⽤法律⼿段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注重证据,毕竟是空⼝⽆凭,当⽩纸⿊字的借条存在时,如果借债⼈不按借据约定⽀付⽋款,法律就是对付上述类型⽋债⼈的最有⼒的武器。如果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需要向法院⽀付⼀定的诉讼费、公证费等费⽤,为此,法宝基⾦⾸创零费⽤的风险代理模式,也就是说不⽤花钱,免费帮你打官司,⽽且还是⼀个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你做这件事,通过法律⼿段合法的要回⾃⼰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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