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0
∙【字 号】黄政规[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市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赤壁风景名胜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赤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壁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赤壁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和外围保护区,其具体范围以湖北省政府依法批准的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规划为准,由市人民政府
予以公布。
第三条 赤壁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赤壁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条 市赤壁管理处是赤壁景区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文物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赤壁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维护赤壁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
(三)保护赤壁景区文物、景观,保持景区设施、设备完好,制止损坏景区文物、景观和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赤壁景区派驻机构的工作。你知道哪些暴利的行业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赤壁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赤壁景区应当依法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规划相衔接,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赤壁景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赤壁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须征求市赤壁管理处的意见。
第八条 赤壁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在赤壁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不得破坏环境风貌。
第十条 赤壁景区核心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严禁违反规划新建其他任何建筑和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或扩建房屋和设施。确需维修、翻建的,必须按照“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依法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控制区不得非法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休(疗)养机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赤壁景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须征求市赤壁管理处的意见。
临时建筑物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赤壁景区内的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古建筑、石刻、碑碣、文物古迹(含其附属物)、基础设施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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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文物利用、古迹恢复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相关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市赤壁管理处负责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赤壁景区内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经依法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文物进行修缮,应当由市赤壁管理处将修缮方案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市赤壁管理处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程序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赤壁管理处在文物保护区内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严禁在文物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三步上篮
沈阳服装 第十八条篮球投篮技巧 市赤壁管理处应建立健全赤壁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赤壁景区的自然景物。
对赤壁景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市赤壁管理处应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赤壁景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景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景区树木的,必须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市赤壁管理处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赤壁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景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 市赤壁管理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等园林设施进行清扫和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景区环境清洁。市环卫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赤壁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各自范围内的清洁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赤壁景区核心保护区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赤壁景区核心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在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无证经营,不得在景点周围非法圈占经营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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