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的通知 祝福你亲爱的筷子兄弟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4 父亲节是几月几号2022
【字 号】黄政发[2011]38号
【施行日期】2011.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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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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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资源保护,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北浠水核电厂设置规划限制区的复函》(鄂政办函〔2010〕41号)精神,现就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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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浠水核电厂厂址设计的核岛位置为中心,划定1000米范围和浠水核电厂生活区周边300米范围为限制区,以核岛为中心5000米范围内为规划限制区。通过对核电厂厂址保护范围内项目审批、规划布局和人口迁移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核电厂址的现状,确保核电厂厂址资源不被人为破坏和颠覆。
  二、规划保护内容
  (一)经济发展规划和工业规划: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大型开发性项目、工业园
区、重污染项目或劳动力密集型项目、石油化工和易燃易爆工业项目,不再批准办理现有开发性项目的扩建和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易腐物品”项目要进行规划调整。
  (二)城乡建设规划: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新增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开发区、监狱、机场、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共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
  (三)国土规划和资源利用:制定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核电厂址建设的需要,在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新批基本农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再批准和延期其他企业的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采矿等资源利用项目,不得新批住宅小区用地和墓葬区用地;不再新报自然保护区规划;在核电项目预征地边界范围内停止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工业用地。在审核与核电项目送电出线走廊、进场公路相关联区域的项目用地审批时要审慎考虑,预留空间。
  (四)交通规划:制定或修编规划和批复相关项目时,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设置交通枢纽站,不再批复设置危险品运输码头和危险品仓储区。公路(交通干线)选线应审慎考
虑尽量避免穿越限制区。
  (五)农林产业规划: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办、转让过户、扩建生态林保护区及农林相关产业基地。
  (六)水资源利用规划:在水资源利用规划中应考虑核电项目淡水水源的需求,协调好水资源综合利用。
  (七)人口控制:在核电厂址规划限制区内不再办理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手续,确保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总数不会发生大规模机械增长。
  三、规划保护措施
  (一)建立规划限制区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成立黄冈市浠水核电厂厂址建设项目联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市发改、支核办、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新农办、交通、安监等部门和浠水县主要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做好涉及规划限制区范围内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的审核把关,根据联审小组会议纪要办理规划限制区内建设项目的具体报批工作。
  (二)建立职能部门协调机制。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港航、旅游、经贸等部门涉及规划限制区范围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规划修编以及功能区划调整时,要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与核电厂址保护规划的衔接,及时与市支核办对接;公安部门在规划限制区办理户口迁移时,应征求市支核办的意见。
  (三)建立市、县、镇政府的配合监督机制。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涉及规划限制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报批前的审查,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实行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临时建筑的管理,非居住区内不得发展畜禽养殖业,预征地范围内不得抢种各类经济作物,坚决杜绝和打击抢种抢建行为。
同学qq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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