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鹿园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等与罗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34号判决书
生活文章【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qq 回密码【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情侣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0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希亮
【审理法官】高希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济南百鹿园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江萍;阴俊峰;罗延军
【当事人】济南百鹿园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江萍阴俊峰罗延军
【当事人-个人】江萍阴俊峰罗延军
【当事人-公司】济南百鹿园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大江大河2小说侯昌林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蔡伟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昌林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蔡伟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昌林谢颖真蔡伟
【代理律所】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百鹿园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江萍;阴俊峰
【被告】罗延军
【本院观点】罗延军提交聊天记录中,有阴俊峰的银行卡照片及卡号,一审法院调取的阴俊峰银行账号与聊天记录中银行账号载明的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罗延军与济南百鹿园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如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江萍、阴俊峰应否与济南百鹿园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济南百鹿园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鹿款存在重新达成协议情形,且结合罗延军与阴俊峰聊天记录之内容,合作协议第六条中的“协议价”应为罗延军投入资金100万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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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查明,一、一审法院依据罗延军申请调取阴俊峰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审法院调取了阴俊峰中国建设银行卡号1958银行交易明细。 二、一审中,罗延军提交
其与阴俊峰、江萍、江春的三份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该聊天记录中部分内容如下:1.阴俊峰: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图片,卡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罗延军:只要没有风险,就能给阴总投资。阴俊峰:其实应该更正一下,咱这不叫投资,咱这叫合作,因为这个,你是买了一头鹿,鹿的所有权是你的,你等于花钱买了一头鹿,我帮你照看着,管理着,伤亡了我还得赔你一个,所以说呢,这叫合作,然后呢,你来帮我们推广,然后推广呢,获得一个比较不错的收益,然后第二年你觉得行咱继续合作,你觉得不行,你的这头鹿你可以弄走,或者是你买的这头鹿花的钱你拿走。2.江萍:你买啥。罗延军:鹿茸。江萍:2500一斤。 一审质证笔录中,济南百鹿园公司、江萍、阴俊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聊天记录质证称不能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其后济南百鹿园公司、江萍、阴俊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销货清单拟证明罗延军购买鹿茸54.98斤,价值137450元,并称聊天记录中有记载鹿茸单价2500元/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罗延军与济南百鹿园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如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江萍、阴俊峰应否与济南百鹿园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一,2016年12月14日,济南百鹿园公司(作为甲方)与罗延军(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到期不再续签,乙方可以将鹿拉走饲养,也可以按协议价返
还乙方鹿款;第七条约定乙方获得固定收益。二审中济南百鹿园公司主张协议第六条中的“协议价”是指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约定鹿款,罗延军主张第六条中的“协议价”即2016年合作协议中第三条约定的100万元。本院认为,济南百鹿园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鹿款存在重新达成协议情形,且结合罗延军与阴俊峰聊天记录之内容,合作协议第六条中的“协议价”应为罗延军投入资金100万元。罗延军选择让济南百鹿园公司退还协议价100万元及支付固定收益,双方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借贷,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中,阴俊峰作为济南百鹿园公司的代表与罗延军签订合作协议,其自认涉案合作协议中第七条约定的固定收益系每年支付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收益(年收益率30%),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三年支付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收益(年收益率10%),但罗延军未就此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处理。 另外,济南百鹿园公司主张罗延军拿走鹿产品等未给付相应价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焦点二,江萍、阴俊峰认可其个人账户存在接受或代济南百鹿园公司转出款项的情形,其二人亦未能提交济南百鹿园公司财务账本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等予以证实济南百鹿园公司与其二人之间不构成财产混同,一审法院判决江萍、阴俊峰与济南百鹿园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济南百鹿园
公司、江萍、阴俊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济南百鹿园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江萍、阴俊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6:24:59
纯肉宠文高h一对一【一审法院查明】三、一审法院认定阴俊峰与江萍承担连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把公司法这个规定简单地解释为股东用个人账户替公司收支几笔账目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罗延军没有举证是否严重侵害了其利益,阴俊峰、江萍就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程度。而且,阴俊峰、江萍替公司收入的几笔资金,已经通过替公司支出式还给了公司。 四、一审遗漏应当处理的相关事项。2017年12月双方曾达成散伙口头协议,商定扣除当年罗延军拿走的鹿产品,济南百鹿园公司再给罗延军30万元,此次合伙经营结束互不
再追究,剩余的梅花鹿归济南百鹿园公司。协议达成后,济南百鹿园公司给罗延军打20万元的欠条,并于2018年2月14日汇款10万元。协议散伙后至今相安无事,欠的20万元散伙费(欠条)以割鹿茸的方式偿还完毕。罗延军一审时不认可口头散伙协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合伙关系,但应对20万元的欠条和罗延军拿走的货物价款一起做出处理而没有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粉红女郎演员表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济南百鹿园公司与罗延军签订《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罗延军出资100万元交由济南百鹿园公司购买鹿种,罗延军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合作风险,不论盈亏一次性收取固定收益,合作期满后可以选择收回鹿种,也可以选择要求按协议价返还鹿款,这不符合“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双方约定罗延军无偿提供场地,罗延军也实际履行了提供场地义务,但在该场地饲养梅花鹿的手续应由济南百鹿园公司经办,相关手续办理不了无法在该场地饲养梅花鹿的法律责任不应由罗延军承担。济南百鹿园公司收到了罗延军的100万元,现三年期限届满,罗延军要求济南百鹿园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罗延军主张的收益应为利息,根据前述认
定,罗延军出借款项的利率应为年利率10%;根据罗延军提供转账凭证和济南百鹿园公司自认的款项收到时间,对罗延军主张的借款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6年12月14日计算、20万元从2016年12月22日计算、1.9万元从2016年12月31日计算,余额68.1万元从2017年1月14日计算,在本案中,罗延军主张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9日,经过计算,济南百鹿园公司尚欠罗延军利息253667元(10万元×10%×3+10万元×10%÷12月×7月+10万元×10%÷365天×27天+20万元×10%×3+20万元×10%÷12月×7月+20万元×10%÷365天×19天+1.9万元×10%×3+1.9万元×10%÷12月×7月+1.9万元×10%÷365天×10天+68.1万元×10%×3+68.1万元×10%÷12月×5月+68.1万元×10%÷365天×26天-10万元)。江萍、阴俊峰认可其个人账户存在公用的情形,虽然数额较少,但该种情形存在,且涉案的借款也是转入的阴俊峰账户、济南百鹿园公司向罗延军支付收益也是通过阴俊峰的账户支付,江萍、阴俊峰作为济南百鹿园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罗延军要求江萍、阴俊峰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一、济南百鹿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延军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的利息253667元;二、江萍、阴俊峰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罗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罗延军负担3133元,济南百鹿园公司、江萍、阴俊峰负担8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百鹿园公司、江萍、阴俊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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