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你对⽹络红包有多少了解?⽹络红包是指⽹络运营商(⽹站),在春节等假⽇期间,通过组织互联⽹线上活动,派发红包,让利⽹友的⼀种促销式营销模式。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络红包的相关法律知识。
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梦见狗咬手是什么意思 1、是否涉及⾏贿受贿?邮政怎么寄快递
中的红包活动,⽬前控制在每个红包不超过200元⼈民币,但对红包的个数和连续发放的次数则没有限制。
如果在⼀个由⼲部组成的“”中(假定中有⼗个⼈),官⼩的向官⼤的发红包,每次每个红包200元,总共发50次,50次下来了,每个⼈抢得的红包理论上可达到10000元。虽然是娱乐活动,但由于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给上级发红包可能有个⼈⽬的,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
则,收受10000元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发红包的“⼩⼲部”,由于50次(每次2000元)总共发出了⼗万元,也可能构成⾏贿罪的。因此,纯属娱乐活动、⾦额较少、没有利害关系和其他⽬的的“红包活动”⽆可厚⾮,但数额⼤了,⼜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就可能触犯刑法。尤其是“定向红包”,更可能存在权钱
交易的⽬的。
2、是否要缴纳个⼈所得税?
抢红包者的⽬的是娱乐,也有获利的动机。有些“抢⼿”上班后标榜⾃⼰春节期间收获如何之⼤,多的有千元,少的也有百元、数⼗元,当然有抢的,也有发的,抢得的也都可能发掉了。但也不排除有些“⾦蟾”们只进不出,将抢红包变成“赢利”活动,这⾥就存在个⼈所得的问题了。
深圳⼀名男⼠在⼤年除⼣⽇收取红包69478.31元,成为收红包排⾏榜第⼀名。按照“个⼈所得税法”规定,个⼈抢得的红包应归⼊个⼈“偶然所得”范围,这⼀所得如果达到⼀定数额就应纳税,其所得税率应是20%。因此,随着红包的越发盛⾏,税务部门会关注这⼀块“税源”,或者说税务部门如果与管理商相互配合,是会堵上这⼀税收漏洞的。
3、沉淀资⾦及利息归谁所有?
按照现在的做法,抢红包必须有银⾏卡(必须是储蓄卡⽽⾮信⽤卡)绑定才能取钱发包或者存⼊卡中。如果没有绑定银⾏卡,只能抢,抢到后暂存在⽀付机构,要想发红包,只能⽤⾃⼰抢到的钱来发。就是说,绑定银⾏卡的,可以从卡中拿钱发红包,抢得的钱也可以存⼊卡中,没有绑定银⾏卡的,只能先抢⼀些钱存起来,然后根据抢得钱的多少决定发红包的数额。
这⾥存在两个问题,⼀是没有绑定银⾏卡的,抢得的钱暂存在保管机构,这些钱⽆法取出来,只能⽤于发红包,如果长期不发或者忘记了该款的存在,这钱及其利息属于谁?
⼆是绑定银⾏卡的,如果没有及时将抢得的钱存⼊卡中,这钱依然是保管机构账户⾥,这笔钱的本⾦和利息归谁所有?如果想转⼊⾃⼰的银⾏卡中也不是⽴即存⼊的,⼊账的周期可能有1-3天,这“途中”的利息归谁所有?对这些问题,很多法律⼈⼠已有明确解释,本⼈完全同意。
沙枣 归纳起来讲,沉淀在保管机构的钱的所有权属于⼿机⽤户的,保管机构应当在⼀定期限内提醒⽤户并负责以⼀定⽅式返还,既不提醒也不返还的,是侵权⾏为(不当得利)。沉淀资⾦产⽣的利息以及“途中”产⽣的利息所有权也是⼿机⽤户的,现在被保管机构⾮法占有,⽤户有权要求其与本⾦⼀并返还。
因此,有必要对这⼀现象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其所有权。同时从技术了层⾯进⾏设计,在沉淀资⾦达到⼀定时间即应⾃动三次提醒⽤户取回或者消费,⽤户既不取回也不使⽤的,作为“⽆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4、发红包只能绑定储蓄卡⽽不能绑定信⽤卡吗?
发红包的微友们可能发现,只能绑定储蓄卡才能进⾏红包存取,信⽤卡⽆法绑定。许多微友们对这⼀做法不以为然,认为信⽤卡的钱是⾃⼰的,怎么使⽤是个⼈的事,国家和管理机构⽆权⼲涉,
即使透⽀了,只要按时偿还就⾏,何必⼈为设定障碍呢。许多⼈为了发红包还得另办⼀张储蓄卡,极不情愿。对这⼀问题:
⾸先,信⽤卡是不能提现的,只能⽤于实体消费,如果允许信⽤卡绑定⽀付宝,再⽤于发红包,等于认可了通过发红包的⽅式提现。很多利⽤信⽤卡到POS机套现,提供套现服务(超过100万元以上)并收取⼿续费的都构成“⾮法经营罪”;
其次,信⽤卡是可以透⽀的,⽤透⽀来提现发红包同样是禁⽌的。因此,相关管理机构也是研究了法律才作出相关禁⽌的。
红包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如:抢红包是否构成赌博⾏为?绑定银⾏卡后信息泄露谁之责?只进不出者的⾏为性质?抢⾛“定向红包”的⾏为性质认定等,有赖于学界⼈⼠深⼊研究,得出正确的答案。
抢红包活动从2014年流⾏以来,⼀直为民众追捧,全国⼏乎陷⼊了“红包海洋”,说明这⼀事物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合理性。这是新⽣事物,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专家们进⾏深⼊的研究。待理论上成熟后再制定相关规定对这⼀新⽣事物进⾏管理。只有未⾬绸缪的前期研究,才能在后期的规制管理中游刃有余,这是所有制度出台前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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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央⾏《⾮银⾏⽀付机构⽹络⽀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付账户转账,⽆论转⼊还是转出,都只能在⽀付账户与⾃⼰的同名银⾏借记账户之间操作。
2 限制转账⽀付⾦额:拥有综合类⽀付账户的个⼈,⽀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拥有消费类⽀付账户的个⼈,所有⽀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3 ⽀付机构不得为⾦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付账户。这意味着此前第三⽅⽀付争抢的P2P⽹贷资⾦托管业务或被禁⽌
上周五,央⾏发布《⾮银⾏⽀付机构⽹络⽀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引发了轩然⼤波。有⽹友质疑,若对⽹络⽀付设置每⽇5000元额度的限制,连苹果⼿机都买不了。随后央⾏紧急作出解释,5000元限额仅针对第三⽅⽀付余额,超过5000元可以⽤银⾏卡快捷⽀付,不影响⽹友的正常⽹购。
不过,央⾏的解释并未对意见稿中对于⽀付账户开⽴、单笔⽀付、转账等⽅⾯的限制做出说明,引发了不少⽤户的担忧和猜测。截⾄昨⽇记者发稿,⽀付宝、财付通等第三⽅⽀付未对“意见稿”做公开表态,只表⽰还在研究⽂件。
意见稿⼀旦通过并实施,未来究竟会对⽤户的开户、⽹购、消费、转账带来哪些影响?华西都市报记者昨⽇就此采访了⽀付宝、财付通等相关第三⽅⽀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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