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05.27
【实施日期】1992.05.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狗民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 成都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区(市)、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端午节的语句
第六条 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和跨区(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组织编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组织或参与有关水资源专业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协调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矛盾,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六)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黄圣依白冰淘汰西湖的来历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责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用部门,下同),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规划和监督;
2021全国缺电的原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运规划和航道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全市和跨区(市)、县河流的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跨区(市)、县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验收。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涉及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水工程项目的,应征求水工程管理(或主管)单位的意见。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建设程序办理。
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发电、航运、渔业等需要。在水源不足地方,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发展。
第十二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水力发电和水土保持事业,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在容易发生渍化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渍害。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再见2019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植、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统筹兼顾,保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塘堰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必须在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维持开采与回灌补给平衡。地下水超采地区,应控制开采量,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防止水源枯竭和水质恶化。开采地下水单位,应加强地下水的监测,掌握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在渠道、水库等水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城市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和跨区(市)、县的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依据省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区(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江河取水或开采地下水的,应按水资源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从地下取水的,应附具有关水文地质资料;从城市地下取水的,应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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