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部追偿案件处理操作规范
车险理赔部追偿案件处理操作规范
1、本办法所指的追偿案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或赔偿后,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案件。
2、追偿案件的主要分类如下:
答谢词A、依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追偿案件(不含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位追偿公共信息系统平台结算的案件);
B、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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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享有追偿权的其他类型追偿案件。
上述追偿案件,如在追偿之前该案是通过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方式结案的,该案件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必须阐明公司享有先行垫付或赔偿后的追偿权,并积极主动地与主审法官进行有效沟通,要求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公司对该案享有追偿权予以明确说明。
3、车险部法务岗人员负责辖区内追偿案件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助工作,中支公司法务岗人员负责追偿案件的管理和实施,中支公司分管负责人为追偿案件第一责任人。
4、案件追偿方式分为公司与被追偿方协商追偿;公司自行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被追偿方追偿;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向被追偿方追偿。其具体要求如下:
A、凡是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案件,中支公司均应在垫(赔)付保
险赔偿金后(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及和解结案等形式)十日内,及时调查完毕被追偿人或单位的财产状况、信誉度、工作状态等追偿必备信息,并及时与被追偿人或单位联系,协商追偿或以诉讼的方式追偿。
B、对于协商追偿无法实现追偿目的的,中支公司应在案件诉讼时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追偿人存在无正当职业或住所、信誉度较差、财产状况不稳定等情形的,中支公司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胜诉后的执行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以防出现执行不能情形的发生。
沉香手串鉴别中支公司应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法律文书后,指定法务岗人员按上述法律文书写明的公司享有的追偿金额进行追偿款
的催收,对超过履行期限的案件则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收集被执行方的财产线索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确保申请强制执行的良好效果。
C、中支公司如因人力不足或自行追偿确有困难等情况下,中支公司可采用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向被追偿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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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务操作方式:中支公司将选定的律师事务所按程序规定上报审批通过并报总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备案后,再与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系人)由律师事务所包干处理追偿案件。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追偿款到帐金额的1-20%作为案件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律师。
D、公司胜诉的追偿案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因
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导致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中支公司追偿管理岗人员应随时跟踪和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必要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执行金额、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因素,在按程序上报理赔服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聘请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具体聘请条件及上报方式可参照律师事务所合作上报审批的方式)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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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凡是通过公司员工独立完成最终实现追偿权的案件,扣除分给中支公司相关人员作奖励的比例之外的部分应冲减对应赔(垫)付案件的赔款支出,不得挪用或列入机构收入项目,自行支配。
对于中支公司追回的非金钱类财物,中支公司必须按程序上报至车险部,由其确定对该财物的处理方案。中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挪用或处置上述非金钱类财物。
F、对于中支公司所属机构在处理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位追偿公共信息系统平台结算的追偿案件过程中与其他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需上报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协调处理的,各级机构追偿管理岗人员应积极予以参与配合处理。
报考汉语教师条件G、对于追偿完毕的案件,各级机构应将全部诉讼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材料)存档装订成卷,并入相应赔(垫)付赔案理赔卷宗中,作为赔案的一部分,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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