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 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 边防公路以及工程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农村公路和危 桥改造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 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 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 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 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考军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市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活动的监督;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 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 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设计变更基本条件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 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民族预科班由于农田、水利、铁路、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 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必 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教师节贺卡内容50字)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 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 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 技术进步。
(七)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 件出入较大,施工图文件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启程 歌词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 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九)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 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
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红山文化玉器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线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即特殊岩土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5、单标段单项较大规模防护工程、纵向排水工程结构 形式、材料发生变化的;
6、新增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7、路面结构类型、长度和宽度、厚度发生变化的,或 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
8、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特大 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变化的,长度增减达 50 米以上的; 9、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增减超
过 50 米以上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弄啊马甲的;全线隧道
洞门形式统一变化的;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消防 设施等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10、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变化的;互通式立交桥 梁结构型式变化的;
11、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2、监控、收费、通讯系统总体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13、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的;
14、其他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变化超过 200 元的;
15、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就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
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原则
第七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 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 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 强
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 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设计变更原则
(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 批准不得擅自和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本办法
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工程设计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工作高度负责 和严格把关,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 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 当利益。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 性和完整性,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九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
(一)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 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参照 合同中类似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 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建行白金卡年费单位和项目 法人分别审核和审查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 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一般设计变更的 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 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单位审查,项目法人审核后,报自治 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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