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1.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重阳节又简单又漂亮的手抄报【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保管协议【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0年1月1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创建表彰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科目三考试全部过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是推进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各族人民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和梦想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走中国特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原则。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
护士节主持词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充分展现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第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内容。
  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压强与浮力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边境小康村等规划,保护和发展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中华文化始终是西藏各民族的情感依托、心灵归宿和精神家园,西藏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思想深深扎根在众心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文化遗址、遗存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推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人才交流,促进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欣赏、相互借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进双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民族贸易、民族手工业,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产业发展,满足各族众生产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体育基地和设施建设,挖掘、传承和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军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促进军民融合,巩固和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区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第三章  社会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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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佛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研究,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规章制度,深入挖掘、阐释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要求的教义教规、宗教文化,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众与不信教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医院、银行、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便民服务站等公
共场所应当为各族众提供平等服务,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的氛围。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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