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景甫、邓本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景甫、邓本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晚婚假期【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川20民终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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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敬红樊彬杨虹 
【审理法官】敬红樊彬杨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景甫;邓本稳;陈明霞;蒲某;蒲开云;王调丽;喻大三;郑州竟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成都逸达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元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道恒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同桌100学习网怎么样罗景甫邓本稳陈明霞蒲某蒲开云王调丽喻大三郑州竟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成都逸达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元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道恒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景甫邓本稳陈明霞蒲某蒲开云王调丽喻大三 
【当事人-公司】郑州竟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成都逸达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元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道恒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军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吴善成四川尚锦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军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吴善成四川尚锦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勇军吴善成 
【代理律所】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四川尚锦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景甫 
【被告】邓本稳;陈明霞;蒲开云;王调丽;喻大三;郑州竟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 
【本院观点】察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罗景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罗景甫委托蒲开云对川M×××××号二轮摩托车办理报废手续,蒲开云虽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但仍将该车放置在家中,后被其子蒲某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lol猴子出装0 
请柬内容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罗景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罗景甫委托蒲开云对川M号二轮摩托车办理报废手续,蒲开云虽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但仍将该车放置在家中,后被其子蒲某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罗景甫作为川M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未对该车进行实际报废,导致被告蒲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尽到完全的监管责任,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    蒲开云明知川M号二轮摩托车已经报废,仍将该车放置在家中,并任由其未成年子女蒲某驾驶,故蒲开云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蒲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仅15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关于申请普通二轮摩托车应在十八周岁以上的最低年龄条件,蒲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尚不具有申请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事故发生时蒲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蒲开云、王调丽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罗景甫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邓本稳、陈明霞支付赔偿款382269.10元;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喻大三支付垫支款19232.81元    二、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开云、王调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本稳、陈明霞支付赔偿款352269.10元;    四、由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景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本稳、陈明霞支付赔偿款5万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本稳、陈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39元由原审被告喻大三负担5469.50元,被上诉人蒲开云、王调丽负担4919.50元,上诉人罗景甫负担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34元,由被上诉人蒲开云、王调丽负担6584元,上诉人罗景甫负担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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