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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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关于参保⼈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及《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流动就业参保⼈员延长缴费问题的复函》(浙⼈社函〔2014〕3号)等相关⽂件规定,现就参保⼈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具有湖州市区(即吴兴区、南浔区)户籍并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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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根据《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五年的,可以⼀次性缴费⾄满⼗五年。”的规定申请延缴:商品房认购书
1、在单位参保申请延缴的。由本⼈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同意并填写《企业职⼯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续,继续缴费⾄满⼗五年。
2、个⼈挂靠参保申请延缴的。由本⼈填写《个⼈挂靠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续,继续缴费⾄满⼗五年。其中,参保⼈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1⽇)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男满65周岁,⼥满55周岁)后仍不⾜⼗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的当⽉起由个⼈以⾃谋职业者⾝份申请⼀次性缴费⾄满⼗五年。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本⼈放弃申请延缴的。由本⼈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申请表》,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且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除权日(三)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本⼈放弃申请延缴且不申请转⼊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由本⼈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个⼈账户储存额等⼀次性⽀付给本⼈。办事快的成语
⼆、不具有湖州市区(即吴兴区、南浔区)户籍但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根据《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流动就业参保⼈员延长缴费问题的复函》(浙⼈社函〔2014〕3号)“最后基本养⽼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年的,本⼈可选择户籍地或最后基本养⽼保险关系所在地作为继续缴费地。最后基本养⽼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确定继续缴费地后,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延缴⼿续,本⼈延缴⾄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时,享受继续缴费地基本养⽼保险待遇”的规定申请延缴:
1、参保⼈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在湖州市区且在湖州市区缴费年限满⼗年
船主与漆工的,本⼈可选择湖州市区或其户籍地作为继续延缴地。其中,如选择湖州市区为继续延缴地的,可参照湖州市区户籍⼈员办理延缴⼿续。
2、参保⼈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在湖州市区且在湖州市区缴费年限不满⼗年的,其户籍地为继续延缴地。
三、注意事项
(⼀)以单位职⼯⾝份延长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随其基本养⽼保险继续延长缴费。基本养⽼保险延缴结束时,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并结束。在湖州市区办理退休⼿续时,如基本医疗保险延缴仍不⾜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次性缴纳不⾜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到龄时单位未申请办理延缴⼿续的,将视作⾃动放弃延缴处理,同时终⽌社会保险关系。
主编:施爱丽监制:周云飞吴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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