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员⼯签了⾃愿放弃社保声明,结果公司赔了60万|附判决书全⽂
企业为员⼯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个社会常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员⼯未缴社保的现象。⼤致可以分为两类:
圣诞节小礼品第⼀,⾮⾃愿不缴纳社保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利润,在员⼯⼊职时,要求员⼯签署保证书⾃愿放弃单位为⾃⼰缴纳社保;
第⼆,⾃愿不缴纳社保
实践中会出现⼀些员⼯要求⽤⼈单位不⽤为⾃⼰缴纳社保费,⽽是改为⼯资。
那么,如果员⼯⾃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吗?
实践中,有的员⼯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及⼀些流动性较强的⼯作岗位⼈员⽽⾔,处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也要承担部分费⽤的考虑,更偏向于接受与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归⼊到⼯资内直接⽀付给员⼯⾃⼰的⽅式。初看,这似乎是⼀个两全其美的⽅案,对于员⼯来讲,可以实际上多拿⼀部分⼯资;对于公司⽽⾔,省却了⼀笔不⼩的费⽤⽀出。不过,法律明确
规定社保⾦的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员⼯与公司的⼀纸协议得以免除。即使劳动者确实是⾃愿放弃社会保险,⽤⼈单位仍不能豁免⼯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请看下⾯这则案例:
▌裁判要点:
《⼯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虽然劳动者已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但为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此理由免除⽤⼈单位⼯伤责任赔付,法院不予采信!
上海奥尚汽配有限公司诉周汉⼯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防盗锁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光纤宽带速度(2017)沪01民终4713号
……
上诉⼈上海奥尚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尚公司)因与被上诉⼈周汉、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不服上海市闵⾏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6⽇⽴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奥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审判决,改判⽀持上诉⼈⼀审诉请。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本⼈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该证明是其真实意愿,故上诉⼈不应⽀付⼀次性⼯亡补偿⾦等费⽤。
被上诉⼈周汉、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辩称,不同意上诉⼈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工业分析与检验奥尚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奥尚公司⽆需⽀付周汉、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次性⼯亡补偿⾦⼈民币(以下币种均为⼈民币)576,880元;2、奥尚公司⽆需⽀付周汉、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丧葬补助⾦32,706元。
⼀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系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员,于2015年1⽉3⽇进⼊奥尚公司从事司机⼯作,双⽅签订有期限⾃2015年1⽉3⽇⾄2018年1⽉3⽇⽌的劳动合同。2015年4⽉8⽇,王某在⼯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4⽉13⽇,奥尚公司为王某补办社会保险转⼊⼿续,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2015年5⽉26⽇,上海市闵⾏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死亡视同为⼯
伤。2015年8⽉6⽇,周汉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申领⼯伤待遇,该中⼼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其⼀次性⼯亡补助⾦及丧葬补助⾦不符合领取条件。奥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12⽉24⽇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办理情况回执。奥尚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民法院提出⾏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4⽉25⽇作出判决,驳回奥尚公司的诉讼请求。奥尚公司遂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8⽉19⽇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29⽇,周汉等五⼈就本案诉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9⽉8⽇作出闵劳⼈仲(2015)办字第6667号裁决书,裁决奥尚公司⽀付周汉等五⼈⼀次性⼯亡补助⾦576,880元、丧葬补助⾦32,706元。奥尚公司不服,向⼀审法院提起诉讼。
⼀审另查明,王光兰系王某之⽗,陈其珍系王某之母,周汉系王某之妻,钟帝深系王某之继⼦,周某系王某之继⼥。
⼀审庭审中,奥尚公司提供王某于2015年1⽉27⽇出具的⾃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载:“⼄⽅(即王某)于2015年1⽉3⽇到甲⽅(即奥尚公司)公司⼯作,获知甲⽅将统⼀为其在上海市社保中⼼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分别缴纳参保费⽤,⼄⽅应负担的费⽤由⼰⽅按照规定从其⼯资中代扣代缴,⼄⽅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后,仍然⾃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具体原因为⾃⼰个⼈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为⼄⽅原因,为明确责任,⼄⽅声明如下:本⼈⾃愿放弃甲⽅为本⼈购买社会保险(含养⽼、⼯伤、医疗、失业、⽣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产⽣的⼀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承担;本⼈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周汉等⼈对该声明书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真实,也是⽆效的。
⼀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缴纳⼯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本案中,奥尚公司主张王某曾以⾃⼰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愿放弃由奥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奥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包括⼯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周汉等五⼈否认奥尚公司提供之声明书的真实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权放弃,故王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现奥尚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伤保险费,王某发⽣⼯伤,应当由奥尚公司按照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据此,⼀审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于2017年3⽉1⽇作出判决:⼀、奥尚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付周汉、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次性⼯亡补助⾦576,880元;⼆、奥尚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付周汉、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丧葬补助⾦差额2,706元。负有⾦钱给付义务的当事⼈,如果未按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奥尚公司负担。
⼆审中,当事⼈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查明,⼀审法院认定事实⽆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现王某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伤,上诉⼈未依法按规定为王某缴纳⼯伤保险,理应由上诉⼈按照⼯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上诉⼈认为王某本⼈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但为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对上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上海奥尚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王 征
审判员 胡 瑜
⼆〇⼀七年五⽉⼗⽇
书记员 沙君慧
所以,对⽤⼈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法规避的,⾃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单位市没有法律效⼒的,⽽且会使⽤⼈单位⾯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劳动⽤⼯风险
穿越火线绿联盟申请加入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六条第(⼀)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单位随时⾯临经济损失和⼈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伤赔偿⽆法避免
根据《⼯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今年荷花什么时候开⽆论员⼯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缴纳保险,那么员⼯的⼯伤费⽤将由企业⽀付全部,⽽⽆法通过⼯伤保险基⾦⽀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养⽼⾦的⽀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单位的原因⽆法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导致职⼯个⼈的养⽼⾦损失,应从职⼯个⼈累计缴纳年限、缴费⼯资、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付。
▶▶⾯临强制征收风险
企业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和其他⾦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政处罚
1、责令限期缴纳。这对企业为给员⼯缴纳社保,劳动保障⾏政部门会责令⽤⼈单位在⼀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
2、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的数额为每逾期⼀⽇加收所⽋款额的2%
3、对⽋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总之,为员⼯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愿的,企业也是不能免除⾃⼰的义务,所以为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为每⼀位员⼯缴纳保险,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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