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使用指南
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
.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1,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2,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95566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3,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中行的储蓄所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
,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中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
  4,医保卡密码:参保职工若修改密码,95566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
  5,医保卡的保管:参保职工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7天后可领取新卡.
  6,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
  在药店100%自己承担,住院才能享受到报销比例(还得再医保范围内的)。
住院在医保范围内的,根据实际花销的额度,如:花一万报销在55%-65%之间。 [1]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一般不得支取。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手续:


(一)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妥异地就医手续;

(二)在保人员退休出国(境)定居的;

(三)在职人员出国(境)定居的;

(四)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医保统筹区以外的;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由继承人领取的。
至于医保卡和社保会的区别根据字面意思也可理解。医保卡即: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为磁条卡,仅用于医保机构就医、看病。社会保障卡是一张采用8K字节的CPU的集成电路卡,有信息存储、电子凭证、信息查询等功能。目前已在公安、社保、医保、民政、公积金等部门得到广泛应用。申领社保卡后无需再办理医保卡。
祭奠英烈的话刚刚咨询了962222社保-只负责咨询社保卡制卡问题和962218医保-涉及到所有费用问题。

你可以自愿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一种,当然两种办也是可以的,先拿到医保卡,社保卡发下之后医保卡失效。
1.社保卡收取工本费25元,另领卡的时侯交60元参保费用;办理时间比较久,
2. 医保卡没有工本费,直接缴60元参保;办理时间快,可直接用于看病。
3. 每年打入卡内260元作门急诊用,超出部分报销门急诊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0%,住院50%,直接抵扣。
4. 如果另参加少儿医保-红十字会办的,每年交60元,是当年的9.1-9.30在街道地段医院交过60元,可以报销住院费用50%,而如果还买了红十字的补助基金25/(记得好像是这个数),可以报销住院费用剩余部分的25%。所以,如果住院,个人自负部分50%还可以按以上比例去报销
5. 社保卡申请办理-拿到社保卡期间,如果有门急诊费用产生,可以在拿到社保卡和病历卡之后去就近的社会事务办理中心去报销部分。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第一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篇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
为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并实施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迫切要求;是党和政府践行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具体行动,是构建广州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
二、《办法》的适用人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广州市越秀区、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浦区、萝岗区、南沙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
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以上年龄以当年6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其中,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须具有相应正式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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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四、参保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
个人缴纳
政府资助
合计
当兵报名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80/·
80/·
160/结婚歌曲 适合婚礼的歌曲人·
非从业居民
480/·
100/·
580/·
老年居民
500/·
500/·
1000/·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三)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五、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
按年度参保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从当年7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1中国十大品牌瓷砖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六、参保人享受的医疗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三个目录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
1、药品目录: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2、诊疗项目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3、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是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先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以下标准确定: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确定;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确定;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确定。
(二)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一级
150
500
350
二级
300
1000
700
三级
600
2000
1400
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的待遇标准:
1)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参保人: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
80%
20%
70%
30%
二级
70%
30%
60%
40%
三级
60%
40%
50%
50%
2)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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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85%
15%
75%
25%
二级
75%
25%
65%
35%
三级
65%
35%
55%
45%
3、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床天)
监护室
(/床天)
层流病房
(/床天)
门(急)诊留观
(/床天)
一级
29.6
70
280
10
二级
33.3
三级
37
4、住院总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1)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
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乙类先自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超标准的床位费用;
4)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四)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标准
1、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如下:
1)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
2)在指定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放射及其期间的辅助;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
4)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
5)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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