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展开全文
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
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网上营业厅中国移动缴费龙之谷转职任务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
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 [(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副词修饰什么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小一寸照片的尺寸是多少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4.进行超标处理时,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如何确定实际价值?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取折扣的方法。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述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1.25%)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二是采取评估的
方法。评估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后的价格不再进行年限折扣。
联邦制5.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职工家庭,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职级较低一方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职级较低的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其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小于超标处理后的核定面积的,不计发级差补贴。
6.如何对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同属一个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超标处理;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二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7.申请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产权分属不同单位,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面积较小的一套系中央国家机关产权,如何对其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
8.丧偶或离异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丧偶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原配偶工龄合并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离异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工龄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9.什么是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
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10.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能否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
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可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11.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能否以标准租金出租给其他职工?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但可以作为周转住房使用。
1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13.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情人节发朋友圈说说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