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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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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5.06.25
四月文案施行日期
1995.06.25
文号
鲁政发[1995]81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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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1995]8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台式机能无线上网吗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房改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凡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必须在1995年内建立起来。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缓期实施。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和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不低于8%。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缴交率要随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
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积金的使用顺序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的使用主要是支付购买自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各界的公积金和自有资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由本人按规定偿还本息。单位购、建职工住房,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性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颁发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所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退还给本人;职工调动工作时,应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随之转移;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退给其合法继承人或被遗赠人。
  (十)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及其它各项住房资金。
  (十一)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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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十二)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租金力度要按占上年当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1995年为5-7%,1996年为7-9%,1998年为11%,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15%。
  (十三)各地要根据2000年租金改革目标制定租金改革规划,按时调整公布实施。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十四)为使1995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不再进入旧住房体制,加快改革进程,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租金标准应分别高于同期现住房租金20%和10%。如同一市(县)不宜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也可由市(市)人民政府对居住新房户或腾空旧房户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做出具体规定。
  (十五)住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一般干部65平方米(有条件的市、县科级干部可增加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加租。租住1995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的现住房,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在房改租金的基础上加收1倍;超过标准20%以上的部分,加收2倍。租住两处房以上超过标准的,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对不退房者,超过标准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在房改租金的基础上加收2倍。租住1995年7月1日后竣工的新房,超过标准的,租金一律加收2倍。
  (十六)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减、免、补政策。新增租金老红军全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分别减收65%、50%,退休职工减免20%。其他人员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行署自定。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减免的租金由发放救济金和优抚金的部门予以补贴。
  (十七)住房在国发[1983]193号文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家庭合理负担部分(按该家庭工资总和计算的租金)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八)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九)城镇、独立工矿区的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十)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即年收入的5-6倍可买一套市场价房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达到或接近成本价的市(县),应提倡按成本价售房。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二十一)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砖混一等结构建筑面积56平方米新房的负担价。1995年应为所在市(县)1994年双职工年均工资的3倍。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每年提高0.1倍,2000年达到3.5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可以高于同期倍数,具体倍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均工资按市、县(地级市不含所辖县(市),行署随所在地的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二十二)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成本价的规定和计算方法逐年测定。市(含县级市)、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两价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调整。楼层、朝向调整系数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超过国家规定的设施和装修标准的要另行计价。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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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住房的评估应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价值确认。国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价作为底价,并考虑其它因素进行调整。
描写谷雨的古诗4句  (二十三)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5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每年减少1%,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工龄年限由所在单位确认。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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