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05.29
施行日期
1999.05.29
文号宋代五大名窑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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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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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唐朝由盛转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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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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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9日
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通过停止实物
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加快存量公房改革,发展住房金融,强化物业管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住房停止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四)发放住房补贴以房价收入比(当地一套人均可享受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来确定,全市按房改属地管理原则划分的区域,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不予发放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发放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房、已参加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以及自有
私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地铁夹人  (六)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仍按厅(局)级110平方米、县(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标准不变,并依此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原则
  1、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别工上年平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2、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除以2超出当地职工年均收入4倍除以人均可享受住房面积以上的部分,为每平方米住房补贴的标准。衡阳市市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753元/平方米,住房补贴的标准为87.80元/平方米。
  3、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原则是按照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无房户足额发放,现有住房未达标的,按差额发放。
  (八)对补贴对象除发放住房补贴外,还应对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定为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衡阳市市区工龄补贴标准为5.2元/平方米。
  (九)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和按月补贴方式。
  (十)实行货币分房的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来源比照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十一)建立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及工龄补贴须经市房改办审批。各单位应在单位住房资金内设立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工龄补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工龄补贴需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
  (十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取消住房实物分配以后,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提至6%,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市房改办转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缓交。但单位应按规定填好有关表格建立相应的公积金帐户,计算出职工个人及单位应缴存金额,待单位条件好转时,单位及职别工个人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
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十三)建立住房资金使用、支取审批制度。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资金的支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改办审批。
  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资金的支取必须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1、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可凭有效证件申请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2、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规划、计划、房地、建工等部门的批准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文件申请支取本人及本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职工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申请支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4、自动离职的职工及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
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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