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烟政发(1999)1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自20001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 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比例  自200011日起,市中心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由原来职工工资基数的20%调整为25%。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原交存的住房补贴可以返还给职工本人。发放补贴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房委会批准,可以暂不提高比例或暂缓发放。各县市区发放比例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定,但不得超过25%
三、关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一)实施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 
199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底(已离退休的截止至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经组织批准,超过规定离退休年龄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年龄),按工龄、职别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由职工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按《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发〔199599号)规定的房改实施范围执行,即房改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离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非农业户口计划内临时工。1998年底前已去世的职工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办法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 平方米)×工龄×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1+现职务任职年限系数)。 现职务是指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系数按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为7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为9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1+现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现技术职务是指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系数按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企业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 技术级别相当于初级技术职务的为7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的为90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的为120平方米)×一什么不什么的成语工龄×1+现技术级别任职年限系数)。现技术级别是指相当于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级别,系数按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
1 年增加1%。企业干部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低职安排的,在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时,职务可按其在部队的职务确定,任职年限亦可连续计算。对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博士生导师,可按院士的住房标准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
市区现行工龄折扣额每年按5.50元计算。
(三)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兑付方式 
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由单位挂帐, 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支付或从应付的房款中抵扣。在20006月底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额与其当时已享受的工龄折扣额相抵,实行对比结算。结余部分予以挂帐,不足抵扣的不再由职工补付。
具体计算办法是:
1、购房时采取双职工工龄折扣的:剩余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额-购房年度的双职工工龄折扣额×该职工1995年(含)以前工龄×购房时享受工龄折扣的实际建筑面积,夫妇双方分别计算;
2、购房时属单职工的:剩余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额-购房年度的单职工工龄折扣额×该职工1995年(含)以前工龄×购房时享受工龄折扣的实际建筑面积;
戒烟有什么好方法3 购房时属双职工家庭而选择单职工工龄折扣的和按最低限价购房的:剩余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额-购房时实际享受的工龄折扣总额÷教师学年度工作总结双方1995年(含)以前工龄之和×单方1995年(含)以前工龄,夫妇双方分别计算;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由职工所在单位计算并挂帐,挂帐期间不计利息,待将来换购房时予以兑付,兑付前需报市房委办审核。离退休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由职工离退休时所在单位予以兑付;在职职工在职期间未换购房的,待离退休时由所在单位予以兑付。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由所在单位兑付。
原以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家庭必须理顺到成本价,否则不予兑付。购房时标准价与成本价的差价款,可以用挂帐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补交。1995革的拼音年以前房改购房的职工家庭,无论原购房属何种产权性质,均需按1998年度房改政策将原产权理顺到成本价,差价款可用挂帐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支付,否则亦不予兑付。
对已经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其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兑付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原挂帐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随工资介绍信将挂帐数额介绍到调入单位。调出本市的职工,可以将挂帐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予以兑付。
(四)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筹集单位对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首先从单位出售的自管房收入中挂帐列支;对个别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高于其公房出售收入的企业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缺口部分,仍按原来的建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属财政拨款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缺口部分从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统筹解决。单位破产处理资产时,应优先偿还职工挂帐的住房资金补偿。 
四、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一)1999年度市中心区房改售房价格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烟政发〔1998101号)执行,即取消售房标准价,实行成本价,售房价格为建筑面积991元/平方米。
(二)现住房优惠由1998年度标准价的3 %调整为成本价的1%;一次性付款优惠由1998年度的10 %调整为8%;房改购房最低限价仍按《关于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1997148号)规定的1998 年度成本价最低限价执行, 即一等房260元/平方米,二等房227元/平方米,三等房 194元/平方米。
(三)继续实行工龄折扣。工龄折扣额按《关于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1997148号)中关于1998年度售房工龄折扣的规定执行,即双职工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2元,单职工工龄折扣额为6.71元。
(四)1999 年度公有住房出售的各项政策执行到20006月底。
五、关于公房租金标准  市中心区2000年租金仍执行1999年度租金标准。租金减免政策亦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烟政发〔1998101号)执行。
六、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拉动增量,促进住房流通,启动消费市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交易规章,规范交易行为时,应依照下列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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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规范的准开、准入制度的原则。要建立准开、准入制度,明确上市条件,规范交易手续,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第二,立足于尽快启动和繁荣住房消费市场,对税费收取采取宽严有度的原则。各种税费的收缴,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简化程序,方便交易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在登记立档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和手续,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创造便利的条件。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税费包括: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购受人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3、交易服务费按0.5%的比例收取。
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既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必要手段,两者必须配套进行、同步实施。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并在优惠政策的落实上予以大力扶持,实行政策性资金优惠,降低住房建设成本,控制住房价格。
八、关于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要按照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住房和经济双困户怎么改家里的wifi密码的住房问题,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建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廉租住房发展计划,制定有关办法,广泛筹集资金,明确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双困户的住房问题。
九、关于住房资金使用
住房资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用足用活住房资金,才能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切实提高房改成效。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住房资金的使用问题,进一步简化使用审批程序,不断扩大住房信贷,促进住房消费,使之真正做到取之于房,用之于房,推动住宅产业的发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深化房改有关政策,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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