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
【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解读:实际理解是,国家和军队把优惠政策房作为军转干部安置的主要手段,军转干部离队时,国家或军队有责任以优惠住房的形式,为转业干部解决住房问题。)早上空腹喝酸奶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解读:此条应当结合上一条理解,即地方接收时,应当为军队无房户提及时提供住房,对于有房户在报到一年内提供住房。)
无限之吞噬复制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解读:每名军人都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次名额,而且应当优先购买。然而随着地方政策的变化,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在地方上已经很模糊,所以军人难以买到经适房;而在优先军人购买方面,地方政府也没有做好。)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
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解读:此条实际与第四条相呼应,地方应当为无房户至少提供周转住房。)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解读:必须是名下没有任何住房,才能购买售房区军产房,非售房区军产房不在此列。比如住在公寓房,不管有无住房,均不能购买现住房。按照本条规定,子女和其他亲属是无权购买军产住房的。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
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解读:与第三、四条联系,即前述由地方政府或单位解决经适住房,但无论是否解决,只要个人名下有本地住房的,或者已经租住房屋的,还有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都要退还军产房。即无论是否生活基础在哪里,只要有公寓房以外的任何住房,都强制性要求腾退公寓房。)改签名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
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解读: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未享受房改政策优惠住房的无房户,已经享受房改政策优惠购买但面积未达标的以货币补差的,以及按经适房价格购买夫妻非军人一方租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这里需要注意,购买房屋一定是按照房改成本的购买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才不享受住房补贴,集资房也按照享受房改成本住房计算,而购买一般经济适用房而不属于享受房改成本,仍然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举例,如果北京市的经适房价格高于住房补贴,那么还要计发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解读:未腾退公寓房的,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暂不发放,等腾退以后再行发放。)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
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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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塔克拉玛干沙漠公路>什么牌子眼霜好用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另:关于住房补贴计算、房改成本折算以及相应的费用计算,将单独列文做出说明,请随时关注政策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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