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
省财政厅 省直房改办
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
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赣财综[2009]11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
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空调不制热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二、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外,申报单位应补充如下材料:
    (一)向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各提交一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上报前由单位统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
    (二)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关于确定我单位已故职工住房补贴领取人的意见(样表附后,此表请在省财政厅网站住房补贴专题中下载),列明已故职工姓名、原身份证号码,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已故职工与代领人关系。申报单位在确定代领人时,应当与已故职工家属充分协商,应依法进行。 手机查核酸报告查询
    (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处理情况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1、本单位自住房制度改革后到现在是否发放了住房补贴;2雪诗、已发放住房补
贴的范围、人数、金额、依据;3、这次申报住房补贴的金额中是否已经扣除;4、没有扣除的原因。
    “情况说明应由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正式上报前,在确定财政保障金额时,应事前与省财政厅核对本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厅专户的售房款余额,确定财政用于本次住房补贴的总金额。
    四、为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批无误后,由省财政厅通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将已上报材料中已签字盖章的表2-1和表2-2(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和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各复印一式4份报送省财政厅,用于印发住房补贴批复文件。
    五、部分申报单位房改时向南昌市或其它县报批,批准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已缴入南昌市或其它县的,单位应向南昌市或其它县申请将售房款转回省财政厅专户;不能转回的应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侵犯商业秘密
    六、单位的申报材料最后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交由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到单位现场发放住房补贴银行卡;银行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到场领取;职工因故未到现场领取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到交通银行指定的网点领取;对个别本人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如瘫痪、病危、移居外地等特殊情况的,由单位向交通银行出具证明,可以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代领;单位负责代领的,要在证明中明确由谁负责代领,并在证明上加盖公章。
    七、无房职工从20091抖音网红句子月1日后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的正式批复发放。因审批滞后原因,未能及时按月发放部分,在审批后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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