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周记500字好记星魔塔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2.10.30
施行日期
1992.10.30
文号
鲁政发[1992]143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1992年10月30日 鲁政发〔1992〕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外国文学小说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
2020年入伏时间表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希望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方案,遇到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房改起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立足于机制转换,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提租幅度,保证顺利实现房改规划的“八五”及“九五”目标。
  三、在全面实施方案的同时,可以因地制宜,组织一些地区进行深化改革的开拓性试验,悉心培育、创造经验;对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城市,继续给予支持、扶植,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深化、完善。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落实好“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十年规划任务,加快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房改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改变现行住房制度存在的弊端,正确引导消费,加速机制转换,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危房户、无房户和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售房或租赁),取得住房的所有权的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
既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和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又能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
  房改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改变由国家、集体包下来的旧办法,建立三者合理负担,共同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
  2.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改变低租金和无偿分配的住房制度,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形成一个提高房租,促进卖房,回收资金,加快建房的联带序列。
  3.坚持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消费水平、居住条件、承受能力的不同,在房改总目标和统一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改革步骤、办法和措施,不搞一刀切。各城市的房改方案,都要组织众广泛讨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4.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变现有资金分配体制、计划管理体制,完善各项配套改革,使住房开发经营进入社会经济大循环体系,形成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
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房改的分阶段目标
  “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点,使住房租金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实现以租养房;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5%左右;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要全部建立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十年目标:到2000年住房租金努力达到五项因素(前三项因素加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基本完成危旧住房的改建任务,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基本得到解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左右,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长期目标:住房租金要达到八项因素(前五项因素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
租金水平,实现每户有一套实用、方便的住宅,众居住条件和环境大大改善,形成房地产市场和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三、房改的具体内容
  我省房改的具体内容是,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实行新房新制度,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房,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基金。
  (一)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采取分步提租、逐步到位的办法,到2000年把租金提高到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
炸鱼的做法
  1.房改开始,公有住房租金提到1990年维修费水平。提到维修费水平的,单位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2%发给住房补贴,原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住房补贴以1990年底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核定,按月随工资发放。
  住私房和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2.新配公有住房,要全面贯彻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原则。凡从1992年1月1日以后竣工和投入使用的住房(包括迁出腾空旧公房),本着“多提少补”的精神,要较大幅度提高租金,不能一步到位的,可以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购买住房债券的办法作为补充。
  3.实行超标加租。以户计算,多占住房的,要加收房租。考虑到近十年职工平均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凡超过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30%(含30%)以上建筑面积的即需加租。加租幅度为,超标30-50%(含50%)建筑面积的,按使用面积加收20%的成本租金;超标50%以上的部分,加收全部成本租金。
  4.老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职工或其配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优抚户,享受社会福利的社会救济户,现只有一处住房的,新增住房租金分别给予适当减免。各地要严格控制减免的范围,确需减免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是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有效方式。通过逐年的积累,提高职工自行解决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来源。
  1.房改开始,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除外)和所在单位均按月缴纳职工月标准工资3%-5%的公积金;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
  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分段计息,十年以内比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十年以后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祝福公司的话
  3.职工个人储存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直系亲属储存的公积金可以相互借用。
  4.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时,结存的公积金连本带息返还;在国内调动,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三)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是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要先卖后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1.按国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以标准价向职工出售,超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出售。标准价包括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的一两年内,为鼓励众买房,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适当负担。标准价与建房综合造价(或购房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亦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计算。
  2.按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指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购房款付清并住满五年的可以出售。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出售后增值部分,按原购房时职工付款和原购房职工单位补贴的比例分成。
  3.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超过首次付款30%的部分可以给予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首次付款30%的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2%的优惠。分期付款年限,购买新房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购买旧房最长不超过十五年。购房户每月付款不少于家庭收入的15%。
  4.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房改部门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评估、核
定,由市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凡按市场价购买公房的,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
  6.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经营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和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用于居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