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荆政发〔2006〕5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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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左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将过去的住房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并逐步纳入职工个人工资,促进城镇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实施;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对企业采取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在荆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第五条住房补贴对象
  (一)无房职: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均末按房改政策购买(租)公有住房的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位未给予补贴的。
  (二)末达标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含离退休人员)虽已购(租)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耒达到规定职级面积标准的。
  (三)新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市城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由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经测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额为0.74元,以后年份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城区房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住房补贴职级面积标准(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职工86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正式受聘的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06平方米、副市(厅)级以上
的干部及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30平方米。
  第八条住房补贴的计算
  住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月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对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1995年)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在核定其住房补贴额的同时,对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计算办法:
  工龄补贴=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一)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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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额0.74元×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资)×职级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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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额0.74×职级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户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未达标住房面积
  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未达标住房面积
  未达标住房面积=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的住房补贴
  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职级面积标准
  第九条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20年。
  (一)对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
放。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工龄、面积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一次性发放;本办法实施以后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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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其参加工作的20年内按月发放;
  (三)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职级面积标准测算,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第十条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将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住房补贴,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自筹资金中解决。
危险的近义词  第十二条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核拨制度。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家庭购、建、维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三条各极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第十五条市房改办要与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漫画的启示作文
  第十六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文件,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荆州市城区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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