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因工作需要在企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系统内跨地区调动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易地调动职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暂不执行本规定。
景甜回应背景说2.易地调动职工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规定
2.1.易地调动职工原则上只能按照房改政策,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2.2.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继续分别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以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应执行住房所在地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可按易地调动职工到新工作单位后所任职务职级相应的面积标准执行。
3.以住房补贴解决易地调动职工住房的方法易地调动职工到新工作单位后,可采取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其住房补贴的计发,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3.1.易地调动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地)没有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3.1.1.该易地调动职工为“无房老职工”并且在原工作单位没有领取任何形式住房补贴(含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以补充住房公积金形式发放的按月住房补贴等,下同)的,新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结合该易地调动职工2009年12月1日时的实际职务职级等情况,按照《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企业办〔2009〕59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其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按照《办法》规定应继续享受一定月数的“按月住房补贴”的,可为其计发相应的“按月住房补贴”。
3.1.2.该易地调动职工为“无房新职工”并且在原工作单位没有领取任何形式住房补贴的,新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结合该易地调动职工参加工作后历次职务职级变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法,为其计发自参加工作次月开始的“按月住房补贴”,至计发月数满120个月为止。
3.1.3.易地调动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经全部或部分领取住房补贴的,新单位可按照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扣除该职工在原单位已经领取的住房补贴后,为其计发差额部分。原单位发放额大于新单位补贴额的,已多发部分不退款。按照《办法》规定应继续享受一定月数的“按月住房补贴”的,按照新单位标准计发,至计发月数满120个月为止。
3.1.
4.按照上述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易地调动职工,参加企业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时,应将已领取的住房补
贴全额退还发放单位。
3.2.易地调动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了公有住房的(仅指有房老职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3.2.1.易地调动职工可以对在原工作单位已租、购的公有住房进行如下处理(简称无房化处理):
3.2.1.1.在原工作单位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向原单位退租。确有困难的(指同住的配偶、子女或同住并直接供养的父母、岳父母不能随迁、同调等情况,应有原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下同),也可改为按市场租金价格继续承租。
3.2.1.2.在原工作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格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房改成本价格或标准价格退回原售房单位。参加企业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并以实际建造成本价格购买的住房,应按原集资价格退回原单位。原住房已上市交易的,应将上市交易额与原房改房购房款(原集资房购房款)的差额部分交回原单位。
劳动仲裁部门3.2.1.3.已购房改房(集资房)退回原售房单位确有困难的,也可按照调动工作上一年度单位所在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向原售房单位补齐房价款。单位所在地区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取值方法与当年本单位计算年度基准补贴额所采用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相同。
3.2.1.
4.按照上述办法对原住房进行“无房化处理”后,应由原单位房管、房改、财务等部门或售房单位出具相应证明(退租证明、改按市场租金价承租证明、退购证明、上缴上市差额价款证明、补齐房价款证明等),调动工作时,连同本人住房档案一并移交新工作单位的房管、房改部门审核备案。必要时,有关情况应在原单位及新工作单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2.1.5.对原住房进行“无房化处理”后,经新工作单位房管、房改、财务等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新工作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结合该易地调动职工2009年12月1日时的实际职务职级,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法,为其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按规定应继续享受一定月数“按月住房补贴”的,可为其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后再参加企业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的易地调动职工,应将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全额退还发放单位。
旗帜尺寸3.2.2.易地调动职工对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地)已租、购的公有住房不进行“无房化处理”的,调入新工作单位后,新工作单位可为其计发两地的地区差额补贴,其计算公式:地区差额补贴=(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调动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调动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易地调动职工调动前原职务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威尔史密斯的电影3.2.2.1.按照《办法》规定,新、老工作单位在计算基准补贴额时,对处于不同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地
区的,可以实行“地区差额补贴”。
3.2.2.2.计算“易地调动职工调动前原职务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时,有关“调动前原职务职级”按以下方法认定:
(1).在2009年12月1日前易地调动的职工,其职务职级以调动前原实际职务职级为准。
(2).在2009年12月1日后易地调动的职工,其职务职级以2009年12月1日实际职务职级为准。
3.2.2.3.计算“地区差额补贴”时,新、旧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差价大于6000元/平方米时,按6000元/平方米取值。
3.2.2.
4.夫妻同为企业职工且同迁同调的,只能有一人领取“地区差额补贴”,由职务职级较高或调入时间较早一方所在新工作单位计发。易地调动职工(含配偶)无论今后是否再调动工作,只能享受1次“地区差额补贴”。
3.2.2.5.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新工作单位不再为其计发地区差额补贴。该易地调动职工原工作地住房未达到其2009年12月1日时实际职务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由新工作单位按照本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为其计发未达标一次性差额补贴。
3.2.2.6.各地有关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集团公司房改办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统一提供。
3.2.2.7.领取地区差额补贴的易地调动职工,不得再参加企业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活动。
3.3.驻直辖市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以所在直辖市上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作为测算依据,同一直辖市内调动人员不再领取地区差额补贴。
主要社会关系怎么填4.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为方便易地调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可视房源情况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4.1.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筹集: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标准应以满足易地调动职工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职工住房等房源中筹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4.2.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租金:租住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易地调动职工,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行交纳租金。
4.3.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租期和腾退:易地调动职工租住单位临时周转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应及时腾退,以便充分发挥周转作用。易地调动职工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单位后,应当在4个月内腾退租住的临时周转房。
5.易地调动职工的住房档案管理
5.1.易地调动职工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其配偶住房状况及双方住房补贴发放等情况。易地调动职工调动时不同时移交个人住房档案的,新调入单位的住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上述相关住房补贴及提供单位临时周转住房。
5.2.易地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领取各类住房补贴的情况,以及参加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建经济适用住房等情况,应及时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6.易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批及资金管理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6.1.各单位向调入本单位的易地调动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房改部门会同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计算具体补贴金额,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京外单位向易地调动的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发放“地区差额补贴”,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房改办备案;总部和在京单位向易地调京的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发放“地区差额补贴”,由集团公司房改办会同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总部领导审核批准。
6.2.有关易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财企〔2003〕382号)等文件规定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6.3.易地调动的有房老职工,在新工作单位领取的“地区差额补贴”,是新工作单位为妥善解决该易地调动职工及其家属在新工作地的住房安置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预付给该职工的住房安置补贴资金。该易地调动职工在领取“地区差额补贴”的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新工作单位承诺:自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之日起,继续为新工作单位服务满10年(距离退休法定时间不足10年、中途死亡或根据组织安排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除外),否则,必须按剩余时间的比例退回已领取的“地区差额补贴”。
7.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易地调动职工住房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有关政策,严格办事程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易地调动职工如编制虚明材料、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补贴的,一经发现查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住房或骗取的住房补贴,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易地调动职工本人、开具虚明材料的具体办事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8.其他
8.1.本规定是《办法》的配套文件,有关各类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和具体要求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8.2.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尽快规范,以本规定为准。
8.3.由企业系统外单位易地调入的职工,在对其住房档案、住房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后,对符合《办法》和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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