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6.04.12
【文 号】民计函[1996]83号
【施行日期】1996.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出售
  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计函[1996]83号 1996年4月12日)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深化我部直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规范我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程序,防止国有住房资产流失,现就部直属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国家政策。按照“房改属地”的原则,有步骤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4]64号),以及当地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在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租金改革制度的基础上,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重申中央所属单位应与地方同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90]房改字第03号),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房改属地的原则”,服从当地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执行当地的房改方案。在京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部机关的统一部署进行房改。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均要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单反镜头清洁出售公有住房,既要保护职工切身利益,又要保证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
  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是一项关系到职工个人和单位整体利益的大事,各单位领导必须对此事有一个全面的、长远的通盘考虑,条件成熟方可出售,不得突击售房或低价售房。在这项工作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保留必要数量的公有住房供在职职工租用。为适应各单位吸引人才及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使买不起房但住房确实困难的职工有房住,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公有住房供在职职工租用。这个比例一般不低于按在职人员编制计算出的所需住房建设面积总量的30%。
钉钉直播报告分屏  (二)合理规划出售住房的土地区域,保证各单位事业长远发展。原则上所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有独立的院落,形成独立院落有困难的单位,经部批准后,可在本单位院内土地上规划出售住房区,稳步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住房区不得占用各单位办公、科研、教学(包括学生生活和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内的土地。
  (三)出售公有住房时,其占用的土地资产不得流失。为保全各单位所使用的土地,防止有限的土地资源流失,凡出售在本单位征用土地上建造的公有住房时,楼房二层以下(含二层)不得出售,平房不得出售。
  (四)其他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火炬之光2 法师
  1.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
  2.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
  3.可产生、或经改建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住房;
  4.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不能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予他人,购房5年后可以出售,原售房单位有权优先购买。
  三、各单位要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的管理,规范审批和购房程序。自在极意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5]64号)及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评估、过户、资金收缴及产权的核定、变动等工作。要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吃透政策,做好调查研究,在具体操作中要做细致的工作,防止出现偏差;
  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报民政部审批,由计划财务司会同其主管司局进行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报告、房改计划、售房实施方案,本单位房源、人员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图及售房规划图,当地房改方案、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
  四、认真做好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上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建设部颁发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94]财综字第138号)等有关文件,将售房收入按规定比例及时上交财政。留归本单位的售房收入,应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售房资金的上交和管理工作要及时报部计划财务司。
名画鉴赏  出售公有住房的账务处理,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以上意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已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要依照此文要求逐步进中秋灯谜大全100个
行规范,加以改进,同时要加强售后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继续做好城镇住房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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