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在国家没有拨付货币化补贴资金的情况下,以自筹资金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
二、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的对象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编(不含人事代理人员)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2.下列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1)因私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未归的;
(2)由学校作出辞退、除名的;
(3)受劳教和刑事处理期间仍保留公职的;
(4)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5)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
(6)隐瞒现住房或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的;
(7)学校各类停发工资的;
(8)其他学校认为暂不宜享受住房补贴的。
(二)住房补贴的形式
1.住房补贴按职工补贴,双职工按各自补贴标准分别计发。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按轮候的办法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轮候的办法和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按月缴存。
4.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构成
1.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2.住房补贴公式为:
中国最大的沙漠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职工本人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由市房改办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825元,年工龄补贴额为6.5元。年工龄按国家有关政策认定。
3.首次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为:
首次住房补贴=住房补贴÷25×本人实际工龄
其中,本人实际工龄已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算。
(四)住房补贴的规定使用面积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制定我校职工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见附表)。职工同时具有职务、职称或学位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就高”原则确定。
(五)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的发放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本人申请,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现有住房、工龄、职务、技术等级和当年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确定申请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发放:
1.新职工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
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4.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离退休教职工的住房差额补贴;
5.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在职老职工的住房差额补贴;
6.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住房差额补贴。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在做好职工现住房面积普查、核定,并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后,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据年度住房补贴资金落实情况,按照住房补贴发放顺序依次发放。
2.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学校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经批准后以转账方式划转售房单位。
3.经学校批准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的,可按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前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
4.职工在2001年1月1日后去世的,住房补贴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5.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行到市场购买住房。
三、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按“个人申报,众监督,学校核准”的原则,由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无房职工、未达标职工、达标职工的认定
1.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2.按本实施方案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未达标职工。
3.按本实施方案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
(二)职工现住房面积的具体认定
1.职工住房面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承租公房的面积、已购现住公房面积及经其它形式途径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
“其它形式途径”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房承租名义、已购公房内部调换等情况。
2.职工住房面积按使用面积核定。承租住房的,按承租证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购买建造住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补贴按建筑面积发放,住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的1.5倍计算。
美女城市排行榜3.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住房面积,职工按现住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优惠购买产权的,计入职工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笠的读音10平方米(不含)以上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产权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4.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房后上市交易的按上市交易前的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5.单位新建或购买的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尚未办理产权手续或承租手续的按实际分配的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6.个人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7.继承、赠与取得的私房,个人金额出资购买、建造的私房,拆迁时产权调换的私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8.差价互换住房的,按差价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9.单位有偿分配、职工部分出资的住房按个人和单位出资比例,确定职工出资部分的住房面积,从所分配住房面积中扣除后,剩余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10.离婚职工住房面积认定
(1)离婚职工住房为本校分配,一方为本校职工的,全额计入职工住房面积;离婚双方均为本校职工的各按50%计入住房面积。其非学校分配住房按法院判决(调解)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的住房面积计入。
(2)职工离婚后又复婚的,重新核定原住房面积。
(3)职工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住房全额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11.职工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后的面积认定
(1)因房屋拆迁用公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由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住房面积;由
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个人以商品房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2)房屋拆迁用私房安置的,职工所获私房,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3)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拆迁时货币补偿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12不知道干什么工作.集资建房的面积认定
(1教师节贺词简单 祝福语)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金额集资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部分集资的,按个人出资占当年所建集资房的综合成本价款的比例计算个人产权面积,从所分配住房面积中扣除后,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3)职工参加解困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住房面积,比照集资建房面积认定办法执行。
职工利用学校借款政策购买的新机制住房和科技园商品住房,不计入职工住房标准。学校
借给个人的购房款在本人住房补贴中冲抵。
(4)职工在校内分配住房中,以竞价集资方式提前分配住房或以校内分房标准交纳超面积款的住房,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13.在学校住房集资、分配、补差、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时已按校内分房标准交纳超面积款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低于货币化补贴规定面积控制标准内而交纳的超面积款,在兑现住房补贴同时返还个人,超出货币化补贴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超面积款不予退款。
14.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15.多职工家庭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职工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计入其他职工住房面积。
16.职工与子女合并获得的住房,按合并时确定的各自住房面积分别计入各自名下。
17.承租变更的住房面积认定
(1)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的,在延续承租上发生纠纷的,以有关部门判决或裁定明确的延续承租人和承租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比喻的成语2)职工取得的公有住房(含补差住房),承租名义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按职工的住房面积核定;超出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1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部分,计入子女住房面积。
18.住军产公房的面积认定
(1)军队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计入住房面积;不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是否允许出售,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
(2)因历史原因现居住省军区产权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在可售区的住房计入住房面积;在不可售区的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职工如购买他处住房,原房交回学校后,发给住房补贴。
19.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款的,在2001年12月31日前购买住房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2001年12月31日前没有购房的,按照《哈尔滨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的计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算核定住房面积后,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20.学校为解决青年教工住房困难而设立的过渡性青年教工公寓周转住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