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4.14
牛腩炖萝卜的做法∙【字 号】
【施行日期】1999.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印发汕头市加快住房
 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市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助。职工个人住房补助总额按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我市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四倍除以60平方米。立秋祝福语朋友圈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的职工,凡夫妇中一方已享受下列住房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助: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后的各方人员)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购买补助出售住宅、单位与职工集资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3、单位采取以货币或建筑材料补助职工购、建住房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
  (四)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助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区别对待:
  1、从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标准,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
  2、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在1999年底前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的,可按现行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否则,领取住房补助。
  3、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并不得减免。
  (五)住房补助领取办法:夫妇双方按各自职级的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
  (六)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七)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前的住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溜溜梅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租住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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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1、住房货币分配采用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
  2、住房补贴年限为十五年。
  3、首年(2000年)每人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
  4、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的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5、已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处级、科级住房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6、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房时,未领足七年住房补贴的,可一次性领取至第七条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领取的住房补贴不计算递增,余下的住房补贴按发放标准逐月领取。
  7、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8、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故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对在实施住房补贴前参加工作的死亡职工,其生前工龄超过十五年的,可发足十五年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十五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均不计递增。
  9、未领足15年住房补贴而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后其住房补贴继续按月发放。
  10、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11、各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财力和住房状况,在不超过《意见》规定个人应享受的货币补贴总额的前提下,采用一次性形式、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形式,也可采取其他更好的形式发放住房补贴,但必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4、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6、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其他资金来源
  (二)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补贴资金由发放补贴单位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住房补贴资金由发放单位分别存入银行。单位住房基金原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存入建设银行;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存入工商银行。未开设单位住房基金户的,由单位选择上述二家银行中的一家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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