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国际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国际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2.01.18
【文 号】银发[199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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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考成绩什么时间公布2022【施行日期】1992.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怎么查入户积分【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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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加强国际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1992年1月18日,银发<1992>23号)
给家捎个话打一成语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44号)和《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国发<1990>5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国储粮)贷款的管理,做好国储粮储备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对国储粮贷款管理特作以下通知:
  一、国储粮贷款,采取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和贷款规模,由专业银行发放,中央财政贴息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先贷后转、钱随粮走、专项考核”的管理办法,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当地有关专业银行与粮食储备部门共同做好国储粮贷款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和偿还性的原则,管好用好国储粮贷款。
  二、国储粮贷款所需规模,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律不得挤占和挪用,国储粮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每年国储粮储备计划,编制国储粮贷款计划,在国家信贷计划
中,单项列出,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由其负责管理使用。国储粮贷款规模调剂权归总行。各级银行要加强管理,保证国储粮贷款规模及时到位,并要于每季末后五日内将该季末实际占用储粮贷款数、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该年十二月二十日实际占用国储粮贷款数逐级汇总上报各自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与有关专业银行总行进行核对,并相应调整有关专业银行总行的贷款规模。
  三、国储粮贷款所需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国储粮储备计划,在每年增加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中专项列出,下达各地人民银行,由其负责管理使用。
  四、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89>67号文)《关于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规定》,国储粮贷款实行专户管理。有关专业银行在当地人民银行、粮食储备部门在专业银行要分别设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存、贷款专户,严格监督国储粮资金的收付,国储粮调销回笼资金、中央财政对国储粮贷款的贴息及国储粮管理费用补贴,必须全额进专户核算。
  五、国储粮贷款实行先放后转的办法,即资金先由人民银行在当年发放给专业银行用于农
副产品收购的短期贷款中专项提供,所收粮食转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后,各地银行再按照以下情况,将这部分贷款全额转为国储粮贷款。
  (一)各地国储粮贷款划转的数额要以国务院批准、商业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国储粮计划内实际完成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当年结算价格为依据,一次性划转。
  (二)国储粮贷款资金的划转,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实际占用数,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日期内划转完毕。
  (三)为实现国储粮贷款的物资保证性,国储粮储备库在哪家银行开户,就在哪家银行就地划转。划转采取借新还旧、重新立据的办法,专业银行在增加储备部门国储粮贷款的同时,等额收回粮食收购企业的粮食贷款;同时,人民银行在增加专业银行国储粮专项年度性贷款的同时,等额收回对该专业银行的农副产品收购短期贷款。
  六、依照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调拨计划调拨国储粮后,粮款的结算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上加盖“国储粮结算专用”戳记,由调出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向对方收款。调入粮食的企业及其开户银行要及时承付货款,并要将货款
以及所附结算凭证一并划交开户的人民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转资金,对资金不足的企业,由当地人民银行解决资金和规模。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货款后,将款项转入有关专业银行的“国储粮存款专户”帐户,并将有关单证一并转交专业银行。对电划托收的,发电银行应在电报上注明:“国储粮货款”。
  国储粮调拨后,按照不同用途,对国储粮贷款作不同处理。对国储粮调拨到异地作为移库,继续储备的(包括进行品种调剂的进出口粮食),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国储粮调拨命令后,相应增加调入地区国储粮贷款(包括资金、规模),当地人民银行在增加专业银行国储粮贷款时,要督促当地专业银行及储备部门及时将货款划付对方储备部门,调出国储粮地区的销货款回笼后专业银行要及时收回对储备部门的国储粮贷款,人民银行要相应收回该专业银行的国储粮专项年度性贷款。国储粮贷款的资金和规模自动注销,当地银行不再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将相应扣减地区的贷款限额。对国储粮调销到异地,转作一般粮食,用于销售的,调入地区的粮食部门必须筹足资金,保证货款及时清付,不得拖欠。调出地专业银行对销售国储粮的回笼货款要等额收回国储粮贷款,调出地人民银行要及时收回对该专业银行的国储粮年度性贷款,国储粮贷款的资金和规模自动注销,当地银行不得继续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将相应扣减地区的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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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级银行要根据粮食储备部门提供的“国家专项粮食储备月报表”所反映国储粮的购、销、调、存情况及国储粮专项贷款变化情况,做好结算、服务、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要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各自总行各一式两份,定期反映国储粮数量及贷款情况。
  八、各级银行要督促国家粮食储备部门,管好用好国储粮资金,保证国储粮库存数量与贷款一致,防止国储粮资金被挤占和挪用。如果出现国储粮资金被挤占挪用或形成挂帐的情况,人民银行将相应减少或停止提供国储粮贷款。
  各级银行要督促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国储粮贷款的利息以及国储粮管理的费用补贴拨补到位,不得截留,不得以收抵支,不得形成拖欠。
  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储粮储备计划,提供国储粮储备所需资金和规模,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专业银行、储备部门等,共同做好国储粮贷款的管理工作。
  专业银行直接承担着国储粮贷款的发放、收回、检查等管理责任,必须加强对国储粮贷款的管理与考核。督促粮食储备部门按时承付货款,及时归还国储粮专项贷款,以保证国储粮数量与贷款的一致。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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