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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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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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单位缴费行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47号)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改进我市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协调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机制,加大征缴力度
  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凡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均应按工程造价计提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
  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采取社保部门统筹,相关部门联动,地税部门征收的方式进行。
社保、地税、城乡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及中直企业,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环环紧扣的部门联动制约机制,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市、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季度将办理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提交同级社保部门。社保部门依据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编制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核算,多退少补),并提交地税部门。社保和地税部门依据征缴计划分别向相关建设单位下发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和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并告知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到社保部门办理计提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审核手续,凭审核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地税部门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对按照工程实际造价需要补缴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地税部门应督促其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计划手续;对逾期未缴纳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应及时催缴,确保征收到位。建设单位缴费后到社保部门开具完费证明,并及时将完费证明提供给相关的施工企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抵顶依据。对故意拖欠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完善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使用管理机制,落实抵顶政策
  按工程造价计提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凭当年计提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凭证抵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的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超过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可以转存下年度,不足部分应当按规定补足。没有工程项目,未计提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申报缴费。
  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险费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各县按22%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上一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完善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对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监管,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减免、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养老保险费专款专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不足额缴纳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缴费情况的审计力度。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义务,真实、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中国好声音20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9]14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7号令),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施行属地化管理。已参加建筑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的要求,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本通知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纳入建筑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单位管理,直接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单独设立建筑统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
执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计提“养老保险费”后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7 号令)及《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黑政发[2005]17号)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提“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内可以凭计提“养老保险费”凭证抵顶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的“养老保险费”超过当年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可以转存下年度,不足部分应当按规定补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或者随意减免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按工程造价计提“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施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年度征缴计划,并及时通报excel图表制作教程养老保险费“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等相关部门,以避免重复征费现象发生。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养老保险费“计提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划拨、转存、补缴等衔接工作。
五、建筑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尽快纳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执行省级统筹的相关政策,并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软件,建立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并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外省到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省施工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计提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应当上缴的相应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用工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返还给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施工企业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加偏旁是什么字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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