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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9]14号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7号令),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施行属地化管理。已参加建筑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的要求,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本通知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纳入建筑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单位管理,直接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单独设立建筑统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 执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计提“养老保险费”后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7 号令)及《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黑政发[2005]17号)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提“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内可以凭计提“养老保险费”凭证抵顶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的“养老保险费”超过当年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可以转存下年度,不足部分应当按规定补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或者随意减免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按工程造价计提“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施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年度征缴计划,并及时通报”excel图表制作教程养老保险费“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等相关部门,以避免重复征费现象发生。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养老保险费“计提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划拨、转存、补缴等衔接工作。 五、建筑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尽快纳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执行省级统筹的相关政策,并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软件,建立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并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外省到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省施工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计提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应当上缴的相应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用工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返还给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施工企业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加偏旁是什么字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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