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标  题】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0719
【实施日期】20070719
【主 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暂行意见
【发 文 号】鄂劳社发〔2007〕59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环境艺术设计就业前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四、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的规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原已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参保,应按规定补缴从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
老保险费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其中,1995年底前已被聘用的人员,本文下发时仍与聘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前的工作时间不补缴,也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1996年1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聘用的人员,应补缴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的个人账户规模为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文下发之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月开始参保缴费。
六、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随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一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民办非企业前原已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未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其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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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及其随军家属到企业工作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自谋职业成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地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参保。转业、复员人员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随军家属在其配偶转业、复员后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应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随军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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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字8号)的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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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所有在职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允许重复参保。对已重复参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在职参保人员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接续到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上,对不同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予以转移合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不变;对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2、不允许多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重享受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给一份养老金,对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予以追回。
十一、对在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人员,个人服务窗口应及时为其建立参保档案;档案托管机构应每年到其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进行身份确认,并及时向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反馈确认情况。
怎么破解电脑开机密码十二、本文下发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如本人自愿,可由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个人服务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1995年底前在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6〕045号)的规定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基础性养老金和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在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换算的缴费年限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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