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答疑(更新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答疑(更新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
题型
单项选择题20题X 1.5分= 30分
多项选择题10组名词的连线10分
判断题10分
名词解释5题x 4分= 20分
问答题6选3,3题x 10分= 30分
第⼀章
中国法系的创⽴特点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4.司法从属⾏政。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的礼法;
2.⾎缘纽带更加强韧;
3.部族⾸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作为战争产物的刑法和法官。
中国是祖先崇拜、化为神⼀样的崇拜
夏朝和商朝利⽤⿁神的⼒量推⾏法律。
“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还有“夏刑三千条”的说法。
第⼆章西周公元前11世纪—771年(重点)
西周的法制思想
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公是西周法制的奠基⼈。(西周最早从陕北发展到关中平原)
“天”取代“帝”成为最⾼神。
统治者侍奉上天除祭祀外,还必须遵守道德,才能得到保佑。
周公认为:⽼百姓代表天在说话。
明德:把德发扬光⼤;谨慎惩罚,否则天命就没有了。
2.亲亲、尊尊和有别
亲属关系中强调对于尊亲属的尊敬和侍奉。社会关系中强调对于社会地位尊贵者的尊敬与侍奉。核⼼为“有别”,⼀切社会关系都要划分出等级。
法律形式:1.礼:习惯法的总称。2. 成⽂法规:刑、誓、诰等
第三章(东周,春秋战国,公元前770-221 五百年)
七出、六理、三不去
⼀般⽽⾔,妻⼦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可资夫家利⽤为借⼝的可能甚⼤,因此⼜订⽴了三不去,⽤以保障妻⼦不被任意休掉。
七去:不顺⽗母去、⽆⼦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去、窃盗去。
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所归”:指妻⼦⽆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指妻⼦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公布法律?⼦产和铸刑书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夫⼦产将有关刑事⽅⾯的法规铸在⼀个铜⿍上,向全社会公开。
法经、李悝
战国初期魏国改⾰家李悝(kui)为制定体系化法典⽽编制的《法经》
《法经》的结构和意义
法经有6个部分组成:作为制定成⽂法典的基本蓝本。共有六篇:
《盗法》,侵犯财产的犯罪
《贼法》,危害他⼈⼈⾝的犯罪;
《⽹法》,囚禁和审批的法律
《捕法》,追捕的法律
《杂法》,其他遗失补缺的法律
《具法》(《具法》具有刑法总则的意义,哪些情况应该加重,哪些应该减轻)。
成⽂法名称演变⼩结:
西周时称“刑”,主要针对“国⼈”以外的居民。
春秋时期公布成⽂法“刑”,适⽤时⼀视同仁。
春秋末年逐渐改称为“法”,同样针对全体⾂民。以“⽔”表⽰“公平”。
秦国商鞅变法改称为“律”。
主要罪名:
无所依靠
trouble is a friend>挂档技巧1.“弑(shì)”与“反”、“谋反”成为最重⼤的犯罪,表现出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2. “不孝”罪。
3. 盗贼罪。
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公元前356年—公元前206年,秦朝15年(重点)客观题
商鞅变法(是秦法律基础)
1.运⽤赏罚⼿段推⾏农战政策
2.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3.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4.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律的含义:律字原指以竖笛定⾳,指⾳律,因其不以⼈意志为转移,也可泛指⾃然规律。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任意更改的含义。
法制指导思想(韩⾮⼦)
“⼀断于法”取消贵族在刑法上的特权。
法律必须公开
轻罪重刑
法律形式
律(稳定的成⽂法规,不能轻易修改和违反)庐山的诗句
制诏(zhao)(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单⾏法)
式(关于国家机关⼯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程式的法律。)
廷⾏事(司法部门整编的判例,具有补充成⽂法规的重要作⽤。)
“法律答问”
刑罚:死刑、⾁刑、劳役刑、迁刑、⾝体刑、财产刑和其他
1.死刑:
“具五刑”:把所有的刑都罚⼀遍,最重的刑。
“夷三族”:直系宗亲、晚辈直系亲属、所有兄弟妹和配偶。
“族诛zhu”:全家处死。
“弃市”:在闹市当众处死。
“坑”:是指⼤屠杀、并将受害者⼫体堆积于地⾯封⼟。
2.⾁刑:
黥[qíng]:在⼈脸上刺字并涂墨之刑,后亦施于⼠兵以防逃跑
劓yi:割⿐酷刑
斩左趾(切断左脚前脚掌)
断⼿
3.劳役刑:劳役刑具有附加刑性质。⼀般没有刑期,终⾝服刑。
4.⾝体刑
笞(chi)刑:以⽵板抽打罪犯。
髡(kun)耐刑:剃光罪犯的鬓发、胡须。
5.财产刑及其他
赀(zi)刑:强制犯⼈缴纳⼀定财物或服⼀定劳役。
谇(sui):训诫。
主要罪名
1.触犯君主专制罪。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以古⾮今罪、妄⾔、⾮所宜⾔罪(说了不适合的话)。
司法机构:
廷尉:中央最⾼司法官员。
诉讼与审判制度:诉讼的提出、案件的审理
案件的审理
传唤——讯问——调查(现场调查与勘验)
——判决——(再审)。
重视现场勘察以及⽂书笔录(“爰书”yuan(笔录的意思)我的军训生活
审判的主要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依照法律与调查的证据断案
3.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4.证据采⽤原则
第五章两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西汉东汉各200年)
问答题: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初以“黄⽼”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之后把经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黄⽼”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为⽽治、约法省禁、明法修⾝的思想。(黄帝经和道德经)经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法⾃君出、王者法天。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董仲舒:君为⾂纲,⽗为⼦纲,夫为妇纲;五常:仁义礼智信是讲相对关系的,强调相对性;)。王为阳。德为阳,罚为阴。
汉⽂帝废除⾁刑的意义
废除原始刑罚,⾛向⽂明,确⽴“教育刑”观念,为后世⾝体刑、劳役刑的新刑罚体系开辟道路。
法律形式:律、令、科、⽐。
诏与令:皇帝发布的指⽰为“诏”,其中被认为有必要制订为规范性⽂件的“具为令”
科:单⾏法规;
⽐:判例,下级法官可以按照上级的判例来判案。
刑法的变化:
刑法原则的变化:对有官爵的予以优待;长幼减免;亲亲得以相⾸匿;⾃⾸减免;
刑法制度改⾰:废除夷三祖、收孥。公元前167年汉⽂帝废⾁刑。黥(qing)刑为髡(kun)钳城旦春五年,改劓(yi)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并设定劳役刑的刑期。以后景帝进⼀步减轻笞刑数⽬。
中国303个皇帝,6个好皇帝:刘邦、汉⽂帝、刘秀、李世民、赵匡胤、朱元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220-581,360年乱世,589年隋朝统治。选择、判断
法典是哪个朝代?
曹魏“新律”。229年,18篇。正式将律作为定型化的法典,⼀经制定不再有单⾏法规编⼊。“具律”改称“刑名”,排列为第⼀篇。从此“律”为定型化的法典。每个朝代建国都要颁布“律”。
五服制
五服也就是“服制”,即以丧服为标志,来规范亲属的范围、等级,也就是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来规范亲属的范围、等级。分为:
斩zhan衰cui亲:为⽗亲⽣⿇不封边的丧服
齐衰cui亲:为祖⽗母、叔伯、兄弟等穿⽣⿇封边的丧服。
⼤功亲:熟粗⿇布,堂兄弟、姊妹、姑姑。
⼩功亲:较细⿇布,
缌si⿇:细⿇布;
官当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还创⽴了“官当”的制度,即允许以官位当(抵消)徒刑。
重罪⼗条
《北齐律》确⽴“重罪⼗条”:反逆,⼤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明确这⼗类犯罪绝对不得宽减处罚。
“令”不再与皇帝的诏令直接有关,⽽成为与律并列的制度性法典,⽤以规定国家政治及社会⽣活各⽅⾯的制度。
律学的发展:晋张斐fei《律解》、杜预《律本》均得到晋武帝的认可⽽颁⾏天下,与“泰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合称为“张杜律”。n n南北朝时期律学家⼴泛参与⽴法。
晋张斐《注律表》对于法律专⽤词语的定义:
知⽽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应该预见⽽没有预见),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欺骗);背信藏巧,谓之诈();
期中考试后感受作文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song)相趣,谓之⽃(讼:争);
两和相害,谓之戏;⽆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陵上僭(jie)贵,谓之恶逆(反叛);将害未发,谓之戕(qiang)(未进⼊犯罪状态);
倡⾸先⾔,谓之造意;⼆⼈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领);不和,谓之强;
攻恶,谓之略;三⼈,谓之;
取⾮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第七章隋唐五代581年—960年(重点)
隋朝法制历史教训
1.⽴法和实践脱节。宽⼤的法律往往只是政治措施,⽴法者本⾝并不重视对⾃
⾝的约束。
2.实际信奉的是重法酷刑的威吓原则。
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
2.⽴法要求宽简、划⼀、稳定
3.执法要求审慎(要有确切证据、慎重司法程序,1年处死24个⼈)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唐律的特点与影响n特点:
(1)“⼀准乎礼”。(2)刑罚宽简。(3)⽴法技术⾼超。
影响:(1)影响以后各代法典。(2)影响当时东亚诸国的法典。
《开皇律》、⼗恶、五刑
隋朝,隋⽂帝开创了《开皇律》,特⾊篇章及条⽂简明扼要。确⽴新的五刑⼆⼗等刑罚体系,相当宽简。n确⽴“⼗恶”罪名。谋反、谋⼤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五刑
唐朝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为⼈双⽅的社会贵贱等级和⾎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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