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唐律
一、名例
笞刑五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
竞聘演讲稿精彩开头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泰安风景杖刑五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
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变形计 六年级作文
徒刑五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流刑三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
铜一百斤。
死刑二
家庭贫困申请书范文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妇人有官品邑号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无官犯罪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馀罪论如律。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
并从官荫之法。
免官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犯流应配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条称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妻妾从之。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以赃入罪
诸以脏入罪,正脏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
见在。
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余皆征之。盗者,倍备。
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
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
余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
会赦应改正征收
诸会赦,应改正、征收,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征收者,各论如本犯律。
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增减年纪、侵隐园田、脱漏户口之类,须改正: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类,须征收。
犯罪未发自首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边牧价格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谓止坐不赴者身。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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