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一、周礼
1,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定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2,周礼的“五礼”分类法:吉凶军宾嘉。
吉礼——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
凶礼——丧亡殡葬;
军礼——行军动众;
宾礼——朝聘盟会;
嘉礼——婚冠饮宴;
万和壁挂炉3,实质:“别”——等级秩序,即“亲亲”、“尊尊”。
4,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等贵贱”、“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西周婚姻制度
1,婚姻形式: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
2,婚姻条件:
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
“五不娶”(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世有恶疾,丧妇长子不取)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铁海棠“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
共性:1,本质相同——都是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
2,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相互作用——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以礼的精神作指导;
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
2,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其适用的等级性。
四、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之“五声听狱讼”
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五听即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这种察言观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相对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
五、战国时期法制变革之魏国李悝——《法经》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
1,结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
2,内容: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红酒怎么开
3,立法宗旨:《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封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六、秦律有关思想意识形态的犯罪
秦朝为强制统一人们的思想,以严刑峻法惩治一切危及皇权的思想言论,其主要规定有:
1,诽谤、妖言罪:对朝政进行批评指责;惑乱人心的言论;——坑儒案
2,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互相谈论儒家经典;借用夏商周三代之事批评朝政,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此三罪出自《焚书令》。
3,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最专横的罪名。
4,妄言罪;
5,投书罪:即投寄匿名信以攻击朝政。
七、秦朝诉讼审判制度之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秦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是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而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刑、髡(kun)、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即是非公室告。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八、汉律之“约法三章”、《九章律》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率师入关之初,为博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双卡双模是什么意思
人及盗抵罪”,其余秦朝苛法一概废除。这是汉朝立法的开端。
2,《九章律》:汉朝的基本律典,汉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其篇目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共九篇。九章律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法经》,是“汉承秦制”的产物。
九、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1,汉初刑制改革的内容:有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qing)、劓(yi)、刖(yue)三种肉刑。最终结果是黥刑改为髡(kun)钳(qian)骋旦舂(chong),劓刑改为笞100,刖左趾改为笞200,刖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宫刑时废时兴。
2,汉景帝制定《箠令》,规定笞刑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使过去笞未毕而人已死的状况得以改观。
3,汉初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第一,它将肉刑从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废止,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笞刑和徒刑的广泛适
用,为封建刑法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十、汉代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法律措施
西汉前期,诸侯藩国势力强盛,割据一方,对中央政权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汉朝庭颁布了一系列的削藩律令:
1,酌金律(zhuo):天子酌祭宗庙时,诸侯列国陪祭所献贡金的成和数量不合规定,要受到削爵等处罚。
2,推恩令:要求诸侯应将皇恩推及宗亲,将封土分予子弟,以达到削弱诸侯实力的目的。
3,左官律:汉代尚右,将仕于诸侯藩国的官吏贬称为“左官”,给予种种歧视和压抑,以而限制富有才干之人充任藩国官吏,从而削弱了诸侯的政治势力。
4,阿党附益法:阿党,指中央派驻藩国的官吏与诸侯结党,附益,指朝廷官员外附诸侯。严惩阿党、附益的官员,以巩固中央集权。
十一、儒家思想对汉代刑法原则的影响
汉律中除规定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自告减刑原则、诬告反坐原则外,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影响的逐渐加深,还形成了下列新的刑法原则:
1,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2,恤刑(xu):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王杖诏书令》规定老人为70岁以上。
3,亲亲得相首匿:汉律“重首匿之科”,西汉前期父子亦不得相隐。随着儒学的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确立。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犯罪,可减免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均不负刑事责任;而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也不负刑事责任。但若所匿者犯有死罪,则须上请中央廷尉奏闻皇帝裁处。此原则是受儒家伦常观念的影响而确立的,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宗法家庭关系,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这项原则被唐律所吸收,发展成为”同居相为隐“的律条。
十二、儒家思想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之《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出现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司法机关审判案件,除依律令外,还可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的内容和精神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称“经义决狱”,是儒家思想影响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司法手段。
1,基本精神:“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强调主观动机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所谓“志善而违于者免,知恶而合于者诛”。
2,评价:
一是论心定罪,较之依据继承秦制之律《九章律》,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是在春秋决狱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的法律观念和原则,如“君亲无将”、“原心定罪”、“父子相隐”、“以功覆过”等,为后世封建法典所吸收,促进了礼法结合的发展;
三是儒家著作并非律典,故春秋决狱较之依法断罪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对当时司法领域也造成相应的负面影响。
十三、隋朝法制《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1,完善12篇律典体例——继承《北齐律》,调整后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改革刑制,确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3,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首先,完善“官当”制度;其次,完善赎刑制度;最后,创设“例减”制度。
5,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法。
十四、唐律主要刑法原则
1,贵、良、贱同罪异罚——特权者、良人、贱民(官贱民:太常音声人、杂户、工乐户、官户、官女婢;私贱民:部曲、随身、客女、私女婢);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普通共同犯罪以“倡首先言”的“造意者”为首犯;家人共同犯罪和上下级官吏共同犯罪,无论是谁造意,均以家长和长官为首;
3,自首减免刑罚——自首概念是犯罪未被告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的行为,对于自首者,唐律“原其罪”;另外“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不尽之罪依律处罚;轻罪已发,能自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4,“累犯”加重原则——即对三次犯盗窃罪判徒流刑的累犯加重处罚;
5,更犯重其后犯之事——即前罪已经判刑而又犯各刑以上的罪,重其后犯之事;
6,二罪从重,即数罪并罚原则——采用吸收原则;
7,轻重相举,即类推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
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
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应处以斩刑了。还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都不论罪,致伤更不能论罪了。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8,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一般由过失构成,处罚从轻;私罪一般由故意构成,处罚从重;唐律划分公罪和私罪,并在处刑上区别对待,有利于调动官吏的工作积极性,抑制其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9,同居相为隐教师节老师祝福语简短——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窝藏罪犯,可以减免刑罚。《名例律》规定:同居共财之人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之间,互相窝藏罪犯或通风报信,还有女婢窝藏主人皆不追究刑事责任;小功以下的亲属之间相为隐,可以减轻处罚,即“减凡人三等”;但对前三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则不许容隐,“各从本条科断”。
赵国的都城是同居相为隐原则是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都是受儒家“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理论的影响而形成的,精神一致,但“同居相为隐”更为完善。首先,它按亲等规定了减
轻和免予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亲亲原则;其次,规定对前三恶不得容隐,较好地处理了在犯罪容隐上国家和家庭利益的冲突,既维护了伦常关系,又有利于巩固封建政权。
10,准五服以制罪——继承晋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卑幼犯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反之;尊长犯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反之;涉及财产犯罪,不分尊长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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