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
第一章 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
离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
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 结论
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行云子2]
桑葚泡酒的正确方法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 法律的含混性
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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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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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 犯罪的分类
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正当的社会……。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第九章关于名誉
名誉是那些专制已被削弱的君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向自然状态的一时回复和对古老平等的掌管着的回忆。
第十章决斗
由于他人的敬重成为必不可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私人决斗,它恰恰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
这种习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远丧失名誉。
预防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惩罚名誉侵犯者;同时宣布被迫起来维护声誉的人是无罪的。
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
第三类犯罪,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例如,在被指定进行贸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喧闹和豪宴狂饮;想好奇的众发表容易激起他们欲望的狂热说教,助长这种欲望的使听众的剧集和梦寐怪癖的热情,而不是清醒、平静的理性,这种理性从部队一大人起作用。
有效防止人民欲望聚合的方法:在夜间公费照明;在城市的各条街道排进卫队;进行通俗和道德的宗教演讲,保护教堂的安宁及其神圣秩序;在国家的机会上,在会议上,在那些体现着军权的地方,呼吁人们维护私人和公共的利益。
第十二章 刑罚的目的[行云子5]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组织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第十三章 证人
国内最佳十大旅游胜地一切有理智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衡量这种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
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
第十四章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衡量犯罪嫌疑的可靠性的一般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相互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行云子6] ;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
证实犯罪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全的(排除无罪可能性的)和不完全的。
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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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
形成的认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
每个人都应有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使人胜任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
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允许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 不懂懂……)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使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第十五章 秘密控告
秘密控告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
孟德斯鸠:公开控告是比较适合于共和国的,在那里,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而君主制国家中,由于政府的本性,这种感情就极为薄弱,在那里,最好设置一些专员,
以公共的名义,向触犯法律者提起控告。当时,每个政府,不论是共和国政府还是君主制政府,都应对诬陷者处以反坐的刑罚。
第十六章 刑讯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行云子7]
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真想有时会从大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
第十七章 关于国库
财产刑使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成了君王收入的来源。
法官成了国库的律师,而不再是铁面无私的寻求真相者;成了国库出纳的代理人,而不再是法律的保护者和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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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宣誓
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好像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
第十九章 刑罚的及时性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他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在被宣判之前,监禁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行云子8]
第二十章 暴侵 Of Acts of Violence
侵犯人身的犯罪无疑应受到身体性的惩处。
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行云子9]
第二十一章 对贵族的刑罚
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有人会说,从教育上的差别以及一个富贵家庭将蒙受的耻辱来看,对贵族和平民处以同等的刑罚,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对此,我回答说:量刑的标尺并不是罪犯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有待越多,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危害也就越大。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
第二十二章 盗窃
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以财产刑。
盗窃往往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同时,财产刑要求犯人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最恰当的刑罚是苦役,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罪犯的劳作和人身受到公共社会的奴役,以其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约任意非正义践踏。
如果盗窃活动中加进了暴力,那么刑罚也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
第二十三章 耻辱
人身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对于这种侮辱行为,应该处以侮辱刑。
法律所处以的耻辱必须同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相一致。
耻辱这种刑罚不应该过于经常地使用。因为,如果过于频繁地借助舆论的实际效果,就削弱了它本身的力量。另外,这种刑罚也不应该一下子施用于一大批人。,因为,如果大家都耻辱,就成了谁都不耻辱了。
第二十四章 懒惰者
我称之为政治惰性的东西,对社会及不贡献劳苦,又不贡献财富;它只知索取,却不负任何代价;……它丧失了保持并提高生活幸福所必需的那种进取的活力,却把全部精力耗费在破位强烈的舆论欲上。
第二十五章 驱逐和没收财产
剥夺全部财产应发生在法律所宣告的驱逐消灭了社会与犯罪公民间一切显存关系的时候,他的公民身份已经丧失,……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应该产生。……从罪犯那里剥夺的财产看来应该归属于他的合法继承人,而不应归属于君主。
第二十六章 关于家庭精神
在家庭共和国里,只要家长还活着,子女们就始终处于他的权力之下。……如果人们年轻时就养成了屈从和怯懦的习惯,那么,他们在失去活力的衰老年代,在那因不希求看到变革成果而对蓬勃的变革产生反感的时期,怎么能抗拒邪恶常常为美德设置的阻碍呢?
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子女们的年龄一旦增长到时他们摆脱弱小和需要教育及保护的自然依赖状态时,他们就变成了城市的自由成员。……命令的关系不存在了只存在一种互相提供必要帮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关系,以及一种对所受慈爱表示感恩的关系。
*当一个人回首往事时,他往往惊讶地感到自己曾是何等的荒唐。
一个国家的人口应该同该国家成员的敏感性成反比。……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了专制主义的。
第二十七章 刑罚的宽和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
有益的美德。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只有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才可收到它的效果。如此需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刑罚的残酷性: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就不出更重的刑罚。第二,残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大概是指这样的法律会不被遵守或整个残酷的统治制度被推翻而进入无政府状态)
第二十八章 关于死刑
死刑不不是一种公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苦役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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