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5.07.04
【文 号】农银发[1995]166号
【施行日期】1995.07.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3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 农银发〔199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直属院校:
  为了加大稽核工作查处力度,规范稽核处罚行为,更好地督促各级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全行资产、资金的统一完整,促进全行经营效益的提高,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史纪良行长提出的“要增强稽核监察部门的权威性”的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对贯彻《规定》的领导,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提高执行《规定》
重要性的认识;通过贯彻《规定》,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二、各级行稽核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执行本规定,做到既不徇私情,又不滥用职权。各行领导对稽核部门执行《规定》要积极支持。
  三、各行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稽核工作查处力度,规范稽核处罚行为,促进业务部门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的银行机构和全资直属企业、单位。
五四青年节主题标语  第三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下列相应处罚:
  (一)对单位的处罚
  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2.没收非法所得;皮肤美白产品
  3.、罚息;
  4.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
红烧排骨做法  1.稽核警告;
  2.赔偿损失;
  3.没收非法所得;
  4.;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稽核处罚的执行机构。稽核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 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五条 存款中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纠正,没收因此所得奖金和收入,对单位按违规金额处以1%-10%的,并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由于没有执行制度而造成存款人存款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透支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对责任人按透支金额和时间(不论稽核日红字是否填平)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元的。故意透支的,增加1-5倍的。
  第七条 开具空头存单(存折)的,责令限期追回,对责任人处以每笔1,000-3,000元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手房按揭贷款流程第三章 对贷款业务违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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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不规范,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担保贷款不合规;贷款后发现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和有关信贷政策而未按规定执行信贷制裁;违规确定贷款期限和展期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不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借款;未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造成贷款损失的,加重处罚,损失重大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未按贷款形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帐务的,给予稽核警告,第二次检查仍未纠正的,按未调整笔数,对责任人处以每笔50元的。
  第十一条 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对单位处以违规金额1%-10%的,并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
  第十二条 自批自借贷款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个人私利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经商
炒股票或用贷款资金炒股票等问题,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5,000元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违规出具书面经济担保的,限期由责任人撤销经济担保,并处以500-1,000元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参与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利用贷款职权乱收费为集体私分,责令退回,按私分所得处以1-3倍的。并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为个人所得的按贪污论处。
第四章 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
  第十五条 突破贷款总规模和专项贷款指令性规模、用非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贷款用于本行固定资产购建的,按违规金额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直至收回,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处以200-1,000元的。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国防科技大学怎么样 违规拆出、拆入资金,限期归位,按违规金额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并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数额较大的要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单位,责令立即补缴;向上级行借款到期不还并未办理展期的,责令立即归还,并按欠缴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
  第十八条 挪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有价证券或注入自办实体的,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所得收入全额收缴,并按挪用金额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的,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
  第十九条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责令限期追回或退付利息,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而吸收储蓄存款的,所吸收的储蓄存款作为上存资金,专户、无息缴存稽核检查派出行直至该存款到期,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违反利率政策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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