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同步练习-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 ...
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单选题
叶贝文1.《尚书》中周王告诫后人“人无于水监(镜鉴),当于民监”“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出土文物清华简中有“民心惟本”的记载。材料反映的思想是(   
A.君权神授    B.民本思想    C.天人感应    D.德主刑辅
2.《礼记·王制》云:“……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西周封建着眼于天、地、人,尊“地之义”“民之行”“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以求“藏天下于地方、由地方以见天下”。据此可知,西周封建(   
A.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    B.源于自然风土民情的不同
C.以神权政治为核心治理国家    D.蕴含“敬天保民”的德治思想
3.据秦简《法律答问》,父母告子女不孝辄拘捕子女;子女告父母概不受理,且治告者罪。这表明秦代(   怎样删除360
A.奉行严刑峻法    B.伦常秩序受政府重视
C.强化基层治理    D.律令儒家化初具雏形
4.司马谈临终时写下家训《命子迁》嘱附司马迁,在自己死后要继承未竟事业撰写史书,并告诫道:“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者。”据此可知,这一家训(    全国油漆十大品牌)
A.提出了史书撰写的方法    B.形成了司马迁撰写《史记》的史学观
C.体现出浓厚的家国情怀    D.阐释了儒学关于“忠孝"的全部含义
5.曹魏政权制定的《新律》将《周礼》规定的“八辟”原则修订为“八议”制度;西晋编订的《泰始律》规定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以制罪”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变化体现(江南三大名楼是   
A.立法的人性化    B.执法的规范化    C.乡约的世俗化    D.律令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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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律疏议·断狱》“辄引制敕断罪”,此条规定,允许皇帝以“制敕断罪,临时处分”。还为
此做了解释:“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量情处分。”材料反映了( )
A.《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B.唐代皇帝参与立法,强化专制集权
C.中国古代以法治国,法治高于人治    D.《唐律疏议》以礼入法、礼法并用
7.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外国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唐律还解释道:“‘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本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由此可见,唐朝律令(   
A.具有体例严谨的一面    B.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
C.呈现出开放性的特征    D.秉持中外平等的思想
8.我国古代有许多朝代禁止宰杀耕牛。西汉初年,政府明令禁止杀牛,重惩盗牛。《唐律疏议》将屠牛行为分为“故杀”“误杀”“盗杀”,根据情节的不同,处罚不同。以上举措(   
A.适应了农业发展的要求    B.说明铁犁牛耕已经普及
C.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兼并    D.体现了重农抑商的导向
9.建隆四年(963),享先代帝王礼的祭祀对象共十位,均为功德极高的帝王。而开宝四年(971),定型后的享祭帝王增至七十七位,不仅有尧等功德极高的帝王,也有唐中宗等功德相对平庸的帝王。这一变化反映了(   
A.专制皇权的加强    B.宗法观念的弱化
C.官僚队伍的膨胀    D.商品经济的发展
10.唐律明文规定,“奴婢告主,(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而宋代法律明确规定奴婢拥有诉权,有权与雇主对簿公堂。这一变化表明,宋代(   
A.法律人伦化彩日益浓厚    B.社会成员身份趋于平等
C.尊卑等级观念正趋向瓦解    D.民主平等思想日益传播
11.唐朝时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但关乎死刑判决等重大问题需由御史中丞(中央监察机关负责人)与刑部侍郎、大理寺卿一起,组成“三司推事”,类似近代的特别法庭,
并把会审的结果报皇帝审批。这说明唐朝(   
A.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B.大理寺权力已经旁落
C.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D.司法制度已经近代化
12.《大明律》规定:“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这一规定说明,明代(   
A.强化社会舆论导向控制    B.刑罚具有因人而异差异
C.重视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D.政府注重行政效率提升科学知识
13.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命户部下令,每乡各置木铎,选年老及瞽(gǔ,盲人)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宣讲“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六句话就是“圣谕六条”。据此可知当时(   
A.律令开始儒家化    B.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
C.法律宣传程序化    D.统治者重视基层教化
14.清朝入关后,抛弃了明朝乡约中的乡村自治内容,改以宜讲“孝敬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勿作非为”的《圣谕六训》为主,到康熙年间,又发展到宜讲“圣谕十六条”。清廷此举旨在(   
A.促进程朱理学的广泛传播    B.扩大地方宗族势力的影响
C.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    D.发挥乡约教化百姓的功能
15.清人龚自珍在《春秋决事比》中讲判汉宣帝时一个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廷尉问董仲舒“甲当何论”,董仲舒回答说,“《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反映了(   
A.无罪推定量刑准确    B.引礼入法尊崇儒术
C.情法结合客观公正    D.德主刑辅体系完备
二、材料分析题
16.【中国古代法律和教化】
材料一  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以至合流。礼法合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其一,两汉建立以后,需要一种统一的学说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以纳全国民众的思想行为于一轨。其二,儒家以礼、德、仁政、爱人为其学说的支撑点。法家以一断于法,君主独治,术势并重为其学说的特征。外儒佯宽,内法实猛,外儒内法就是宽猛相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三,儒家讲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讲尊尊,而且是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在维护君臣上下长幼的等级制度上,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摘编自张晋藩著《薪火集:中国法制史学通论》
材料二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材料三  唐初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唐律疏议》就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凡是违背礼仪规定的,都要严加惩处。如《唐律·名例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加以严惩。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如《名例律》疏解“大不敬”罪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
(1)根据材料一.二.三,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战国至隋唐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历程及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三,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制主要特点的成因,并分析其影响。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宋代法律所涉体育领域包括宫廷体育、民间体育、军事体育,政府充分利用法律资源调控体育活动的发展走向,以禁令约束民间体育的伤害运动,以赏令刺激军事体育,以诏令规范宫廷体育。宋代体育法律的形式多样,有律、诏令,格、敕等。不同法律形式所承担功能也有所不同,律以刑为主,主要禁止危害性较大的运动,如射箭,投石等。敕是律的重要补充,当社会出现新问题时,多由编敕处理。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以禁令为表征的压制型法律在宋代体育治理中运用不多,除危害皇权罪与使用弓箭等故意杀伤罪的量刑较重外,其他量刑呈现轻刑化的特征。军事体育法中大量的射术赏令既满足了人们对“利”的追求,又可提升射术,达到政府所追求“事”的效果。此外政府采用厚赏方式鼓励告赏,揭举毁弃神臂弓、杀官私马等。
——摘编自戴羽《试论宋代体育的法律治理》
(1)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体育法律治理的特点。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体育法律治理的意义。
1.B2.D3.B4.C5.D6.B7.C8.A9.A10.B11.A12.C13.D14.C15.B
16.(1)历程:
战国:出现了最早的成文法,儒法争鸣,礼法分离。
秦朝:制订并颁布“秦律”,以法治国,“一断于法”。
汉朝:春秋决狱,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魏晋:引经入律,法律儒家化继续发展。
隋唐:礼法合一,“一准乎礼”,法律儒家化完成。
主要特点:由礼法分离到礼法结合,以礼为本:法律儒家化的程度日益加深。
(2)成因:
经济:封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政治:加强专制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思想:西汉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确立;儒法两家思想在内容上有互外性,在根本目的上有一致性。
影响:
积极:推动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弘扬了儒家传统伦理道德: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答对一点)
消极:礼法结合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答对一点)
17.(1)特点:立法涵盖面广;法规严密且明确;宽严相济,以规范﹑激励为主;功利主义倾向显著。
(2)意义:利于体育活动的有序组织;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以规范﹑激励为主的治理模式,客观上造就了民间体育宽松的发展氛围;刺激军事体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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